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上不上銬 警察兩難

◎ 蘇天從

報載高雄李姓男子涉嫌販毒,稱警方製作筆錄時被上手銬,是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高雄地院法官卻採信被告說詞,判決李男無罪。

為什麼外勤警察辦公廳舍幾乎都裝有鐵窗?講起來會讓人笑掉大牙,就是怕萬一不留神被人犯逃跑,且檢方必會認定:人犯被捕後已在警方實力支配下,絕對會以脫逃罪起訴承辦員警。

人犯被抓時,馬上想到刑期、名譽、後果、牢獄生活、家人境遇,有的不想活了,有的攻擊警察不惜一逃。

某縣交通隊多年前路檢查獲一名頂尖高中學生騎贓車,帶回四樓的隊部後,他坦承偷車,員警憐惜學生,未予上銬,筆錄完成後,他突然從四樓一躍而下,萬幸跌落二樓高的車棚只受骨折。

就算上了手銬、腳鐐,人犯脫逃亦大有人在,民國八十七年楊梅分局飛象過河到他轄破獲竊車集團,被查獲的在地分局為挽回顏面,也借提賴姓主嫌回楊梅住處查槍,但賴妻開車守在家門口,賴嫌一下偵防車,她便開車過來,降下車窗佯與講話,戒護員警才一鬆手,銬著手銬、腳鐐的賴嫌從車窗翻進車內,由妻載走。由於脫逃案例頻傳,員警戒護人犯無不戒慎恐懼,料敵從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在庭應訊時,已施用戒具之人犯,應解除其戒具」,去年元月一名強盜犯於台中地院受審時卸除戒具,審完被法官下令還押,法警要為他戴手銬、腳鐐時,突然脫逃,五名法警見包圍壓制,致鼻梁骨折、手被咬傷及身體多處挫傷,這是針對「法警」的規定,至於警方逮捕、偵訊、移送過程,並無不得使用戒具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法官「聽訟」的重點在警方有沒有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違法羈押,而侵害被告自白任意性,所稱「不正之方法」,而不是「聽爽」在譁眾取寵。

(作者從事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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