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性騷燒不完?

◎ 莊勝榮

去年選舉流行假論文,今年演藝人員、名嘴及官員則流行性騷擾,不少人因為中槍而謝謝收看。應驗了老祖宗的智慧告誡「免錢的較貴」、「上床容易下床難」,也就是世界名言: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究竟什麼是性侵?什麼是強制猥褻?什麼是性騷擾?一般人可能霧煞煞。

性侵簡單講就是用強制力或催眠等方式,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行為,包括男男、女女及男女均可能犯性侵,因為刑法第10條性交的定義很廣,此罪為非告訴乃論,追訴期長達20年。

強制猥褻則是用強制力或催眠等方式,主觀上滿足加害人之性慾,客觀上誘發他人性慾,讓被害人心生恐懼或厭惡,此罪為非告訴乃論罪,無法因和解而撤回告訴。配偶為被害人時,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為(一)雇主對受雇、求職者,以明、暗示「性」之言行,作為勞動契約之得喪變更,(二)一般人用文字、相片、影像或侮辱、歧視之言行舉止,違反受害者意願,讓被害人人格尊嚴受損或心生畏懼、受冒犯等情形,而與性、性別有關之行為。認定是否性騷擾,就案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之言行作綜合判斷。上述的性騷擾有民事賠償及行政處罰鍰的問題,僱主原則上負連帶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損害,僱主要免責需舉證努力防範仍然發生,這種處罰或賠償不問故意或過失均包括在內,不問是否有性騷擾意圖。如果有性騷擾的意圖,而乘被害人不及防備,強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私處,則構成刑責,但為告訴乃論罪。前揭名人、藝人之案件,有些應該是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利用媒體教訓加害人,有時比上法院有效。

避免性騷擾之方式有三不,「不接觸、不亂盯人、不亂講話」,且採美國的「媽媽、太太、女兒、姊妹」之同理心原則。萬一您是被害人,則採用手機蒐證,第一時間告知親友、長官、師長,並迅速報警。至於法院採用之標準(一)不受歡迎之主觀條件,(二)與性、性別有關之合理被害人或合理第三人標準,這麼麻煩的問題就丟給法律人去傷腦筋吧!

(作者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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