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再生醫療雙軌制 病人安全不應雙軌

◎ 陳鋕雄

即將在立院逐條審議再生醫療兩法案,採雙軌制提供再生醫療服務。最大爭議是:再生醫療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在無生命緊急情況下,只要經試驗有「初步」療效,就可使用未經食藥署查驗登記、由無藥證的工廠生產,經基因改造或轉殖的製品,放入民眾體內。雖然草案說明文字強調係限於「以小規模對特定對象之客製化製品,不具商品化特性」,但從草案條文無法看出此精神。

再生醫療的主要成份是細胞。一般人都知道,器官(由細胞組成)移植人體時會產生排斥效應,需要抗排斥藥來避免風險,輸血也要考慮血型等因素。經基因改造的細胞,風險更不確定,在病人選擇及用藥安全上要更加謹慎。但另一方面,第二款適用範圍並非限於恩慈療法或生命危急情形,而是常規醫療,相當於另一個上市軌道。有疑問的是,這一軌的人體試驗標準、期別、細胞製造標準,草案是空白授權,看不出來未來子法是寬鬆還是嚴謹。

國際上並非如此規範。無論是疫情期間的EUA疫苗,美國The Right to Try法,之所以允許病人使用未經三期臨床試驗的藥品,都是因為有公衛危急或生命危險。如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如此寬鬆的常規再生醫療,世所未見。

最後,新興藥品傷害的因果關係非常難以證明,病人幾乎不可能得到賠償。草案第二十七條對醫療糾紛保持空白。我們從該條只知道:不適用藥害救濟法(因為不走藥品上市途徑),以購買責任保險的方式解決,所以可能也不適用醫預法。然而,保險公司的理賠標準為何,畢竟涉及金管會的管轄,草案中也看不出來。

我們理解再生醫療是劃時代的創新產品,或許需要特殊創新的方式來常規化。但草案使用太多空白授權條款,在子法未提出前,國人無從判斷其風險管控的嚴謹性。常規再生醫療即使可以雙軌,病人安全標準不應雙軌。建請立院諸公對常規醫療授權要件把關,保障國人醫療安全。

(作者為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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