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政府定價買賣住宅 不可行

◎ 李雅村

日前,有讀者投書建議:中央政府直接於六都國有地,興建並出售按房屋成本定價的國宅(每年以房屋折舊年限、GDP及物價指數計算房價漲跌幅)供特定族群(弱勢中低收入、新婚無房或生育者)優先承購,並得先租後買,且只能按定價回賣給政府。看似良策,實則不然。

這類住宅基地仍維持國有,不讓售,其增值利益也不會併同移轉;而房價既按成本定價,又以折舊年限、GDP及物價指數計算房價漲跌幅調整,幾乎不可能賺到買賣差價(房屋增值)。屋主只能冀望「定價」低於市場租金還原價格,即租便宜;否則無利可圖。

雖然屋主添購第二房,應賣回舊宅。但第二房如登記成年子女名下,即足以規避前揭賣回規定。當屋主遷出時,若不強制賣回,而任其轉租他人,賺取市場租金,顯然有違政策目的,徒增政府清查管理難度,且難免滋生弊端。再者,若許先租後買這類住宅,社會住宅承租人勢必比照辦理,而影響社會住宅存量,亦非妥當。

與其如前大費周章,何不逕自立法促使公私閒置空屋投入租賃市場,增加住宅供給量,更為簡便可行,且不限制國有財產之用途。

(作者為公務員,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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