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周桂田、林木興/COP27對台灣氣候調適立法的啟示

周桂田/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林木興/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甫結束的「聯合國第廿七屆氣候變遷會議」(COP27),決議設置「損失與損害基金」(Loss and Damage Funding),也公布「人人享有預警系統行動計畫倡議」(The Executive Action Plan for the Early Warnings for All Initiative)。該基金的設置凸顯氣候變遷因應的面向,不該只是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也應該同時重視對於氣候難民的補償、或是脆弱群體的扶助;該預警系統預計為處於極端氣候熱點的脆弱社區提供事先的警告。聯合國本次會議該基金設置與預警系統,顯示氣候變遷調適的重要性。反觀台灣時值氣候立法時刻,正在修正「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並且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其中行政院草案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有四條規定。本文藉由COP27氣候變遷調適重大政策,檢視台灣氣候調適立法是否妥適?

第一個與COP27該預警系統相關者、涉及台灣「科學評估」的能力建構,為該草案第十八條第一項責成中央科技與氣象主管機關,綜整科學與風險評估資訊與設定氣候情境。然而,台灣整合性風險評估能力有待強化,例如環保署整併環訓所、環檢所既有人力成立相關研究院是否足夠?台灣如何在組織上整合與強化科學評估?另外,台灣缺乏例如英國氣候變遷委員會之外部獨立「科學監督」機制。再者,科學評估如何與政策制訂加以連結,需要建立氣候風險評估之學研機構與氣候變遷政府部門協作的機制,並且檢驗科學與政策之間的關連性、氣候變遷政策的有效性。

而第二個與COP27重要議題「脆弱群體的永續性」(The Sustainability of Vulnerable Communities)相關者,為該草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本文建議:該草案第十八條第三項責成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風險評估作業準則,除規範氣候風險識別如何之外,得明訂脆弱群體與利害關係人之識別,並且落實利害關係人參與決策、脆弱群體導向的調適政策與立法。而氣候變遷因應的政策主流化,除修正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以外,也須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氣候調適八大領域相關法制。

與政策主流化的成敗有關者,為該草案責成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跨部會協調與整合基本方針與重大政策。然而,該委員會前此效能不彰,難以期待發揮部會政策之水平整合功能,也需要各部會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有相應配套的個別部門立法或修法。另外,本文肯定該草案第廿條地方政府推動會與調適方案的立法,也建議增加管轄範圍之垂直整合功能,並且強化地方政府之財政、員額等能力建構。此外,中央與地方政府宜強化利害關係人參與決策之程序及其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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