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請NCC重讀613號釋憲文

■ 高志仁

NCC審議完成「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其中包括「配合社會關注現象增列」的「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歧視」條款,並訂定罰則,違者處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所謂「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歧視」,後者並無爭議,倒是引發了以此普遍認可的議題來包裝或減低前者衝擊的討論。

NCC依政黨立法院席次比例組成,已在去年被大法官六一三號釋憲文判定剝奪行政權,且「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而宣告違憲。在NCC機構組成本身已違憲定案、人民已對NCC信賴不足、再加上綠營推薦的委員幾乎已全數退出,導致政治平衡點更難昭公信的情況下,就所謂「社會關注現象」的高度政治性議題進行立法,合不合適應不難回答。在比跛鴨地位還不如的「準廢棄機關」位置上,NCC理應低調再低調,埋頭從事技術性事務的延續與銜接,卻做出高調再高調、某些媒體頭版大肆宣傳的立法動作,是不是「半暝食西瓜」啊!

即使大法官手下留情,規定到明年底前,NCC所作成之行為不因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然而那是大法官恐怕「 未必有利於憲法保障人民通訊傳播自由之行使」而考量的,釋憲文中也強調,NCC做為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必須「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怎麼反倒要來立法限制對定義多重的所謂「族群」議題的多元意見表達和公共討論自由空間?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刪除了現行「廣播電視法」所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或者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禁制事項,謂其「因時空變遷,已不符時宜」,誠哉斯言,然而為德不卒,狗尾續貂,所增列的「煽動族群仇恨」條款又豈非「不符時宜」?

新聞局今年舉行解嚴二十週年禁歌演唱會,當年禁歌時代也一去不回頭,NCC卻要拿出同樣語意含混、有極大政治操作與解釋空間的「煽動族群仇恨」條款,召喚戒嚴時代的幽靈?(作者為雜誌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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