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警械使用條例修正之後

◎ 吳景欽

立法院大幅修正警械使用條例,以使警察在正當使用警械時,不會有所顧忌。這雖是一大進步,但能否使警察無後顧之憂,卻待時間考驗。

現行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雖列有七款使用警械的時機,但內容多屬抽象,如非常事故、社會治安等,因於具體個案難以適用,致為人所詬病。故此次修法,即基於比例原則,依據對執法者的威脅程度,而為警械使用強弱的層級化規範。尤其是在警察面臨生命、身體威脅時,不再限定槍械種類,只要是屬法定器械而能達成阻止危害者,皆可使用,甚至處於可能致命的情況,也無庸再為警示即可開槍,以來防止悲劇的發生。

惟如此的規範,是否代表警察於事後,不會再受任何法律究責,卻也未必。如於用槍致死之場合,畢竟屬最高的生命法益之侵害,就涉及警察是否依法執行職務,致可阻卻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死罪責之問題。而無論法律如何明確化使用警械的時機,卻不可能窮盡所有千變萬化的現實情況,要否起訴,最終仍是委之於檢察官的內在意志。或許,此次修法的真正目的,即是使空泛的判斷標準,能趨於具體與客觀。

而長久以來,即便檢察官認定警察用槍符合比例性,致為不起訴,卻還得面對民事求償的訴訟。雖一九八○年,立法院已訂定國家賠償法,故發生警械使用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自可請求國賠,僅在警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於賠償人民後,才可對其求償。惟司法實務,並不否認受害者可依民法第一八六條第一項,向警察為侵權的損賠訴訟,就使其於執行職務時,還得心繫法院的官司。故此次修法,將警械使用致死傷,明文以國賠機制處理,即可避免警察受雙重求償之訟累。

而針對警械使用致死或致重傷的爭議事件,亦授權內政部委請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以釐清使用警械是否不當,除能為行政究責的重要基礎外,更可為教育訓練的教材,甚至是修法的參考。但此等調查結果,能否成為檢察官訴追與否,甚至是刑事、國賠訴訟的依據與證據,卻無法從條文中看出,卻是未來必然出現,且關係警察能否安心執法的重要課題。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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