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快打機制看海神案

◎ 陳立

警政署訂頒「街頭聚眾鬥毆案件處置執行計畫」,除要求即時處理外,第二階段更要求「主官應負起全般責任,採取主動、強勢作為,立即啟動快打部隊,派遣各線上警力趕赴現場,並指派分局偵查隊當日輪值幹部到場予以協助指導,嚴正執法,貫澈公權力。」而對現行犯,則要求「應以強制力即時逮捕」。另修正「各警察機關啟動快速打擊犯罪部隊實施計畫」,要求「即時啟動快打機制」,調度優勢警力,控制現場狀況。要論這次台中瑪莎拉蒂「海神」案警方疏失,應是現場員警之敏感度,以及現場似無作為,而後續傳詢消極,致遭非議等。

當員警據報「圍毆」、「受傷」、「多人」等關鍵字,即應啟動「快打機制」。本件疏未啟動快打機制,壓制施暴氣焰,以致未能及時發現三人圍毆一人之犯罪態樣,引發社會觀感不佳。這也就是分局長、偵查隊長、所長遭懲處主因。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自得查證身分據以釐清施行強暴之人。就算傷者送醫,仍得透過勤指中心代查傷勢,倘傷勢嚴重(鮮血直流或骨折、昏迷意識不清等),或傷及致命部位(頭部、重要器官等),就應綜合研判、當機立斷,不應僅以事後查辦之消極方式處理。

按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以,不論是否提告,警方均應究辦,更何況傷者送醫後陷入昏迷,顯為傷重,並有行車記錄器所錄傷者遭人勒頸、圍毆之過程,足認絕非普通傷害案件,且同行友人目睹,並遭恐嚇不得打電話等證述,可資佐證。

警察勤務狀況隨時浮動,也是瞬息萬變的,雖難以事後檢視來回顧現場,也不能因為市警局道歉、懲處員警,就認為錯在警方。任何案件從事後諸葛的模式來審視,總能挑出缺失。但實際上只要警方依照法令、標準作業程序處理,維護雙方權益、嚴正執法、依法究辦,就不至於發生上述情況而遭輿論撻伐。

(作者曾任警官,現為公職補習班警察法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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