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體改,改了什麼?

◎ 吳景欽

東奧台灣代表團搭專機前往日本,卻傳出體育高層坐商務艙、選手坐經濟艙之事,引發社會譁然,也讓人想起二○一七年的體育改革,到底改了什麼?

各單項運動協會雖接受國家補助,但本質上屬人民團體,基於自治原則,主管機關能監督的力道相當有限,就易形成封閉體系。甚且各運動協會習於請政治人物擔任要職,雖可因此發揮影響力,並方便國家補助之申請,卻使各協會易為特定人或群體壟斷的現象,故有多少資源真用於選手上,就一直有疑問。

尤其選手參加奧運,其所背負者,往往已非個人榮譽,而是國人高度期待。惟在每四年的奧運賽事裡,總發現有選手受到不公對待。更糟的是,一旦選手受傷,到底這些國家補助的資源能到何等程度,才足以回復往日身手,卻常讓選手在暗地裡哭泣。若因此痛心而再蒙徵召時拒絕,又得背負不愛國的罵名,如此的結果,就令這些全心付出的選手倍感痛心。

在民眾要求體育改革的呼聲下,立法院於二○一七年全面修正國民體育法。其中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就規定,各協會須開放給所有民眾參與,且在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明文有罪確定者不可擔任理事長外,更於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明文,理事長不得任命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以期打破各協會的封閉與私有化現象。

惟在修法後的選舉,卻出現與政黨選舉類似的弊端,即人頭會員,或各協會找會員相互加入與灌票之情事。這些弊端,雖有被檢察官起訴且經法院判決有罪,卻都以緩刑為終,而因國民體育法例外允許此等情況仍可擔任協會要職下,現今的運動協會是否已屬公開、透明,肯定得打個大問號。

也因此,如何在國家監督與團體自治間取得平衡,尤其到底是繼續以規範密度極低的人民團體法、抑或全面法人化等,勢必得全面徹底為體育政策的檢討與改造。而當務之急,或在於選手代表國家出賽時,由運動協會與選手間,立下白紙黑字的契約,其中包括出賽前的訓練、比賽、機票、住宿、保險,甚至是受傷後的賠償費用等,既能免於像這次的搭機爭議,更能讓選手無後顧之憂。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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