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眾生平等,但犬貓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 郭子信

日前海委會於FB分享了海巡署查獲之走私漁獲事件,內文表示其將船上偷渡入境的貓交由防檢局施打疫苗及晶片。此文一出,迅速引爆政府帶頭違法之爭議,海委會粉專也因此刪除了該篇貼文。但海巡署真的違法了嗎?相關的法律規定又有什麼問題呢?這些議題相當值得我們深入探究。

抨擊海巡署的論點,主要來自於防檢局公告的「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依該程序第三條規定,走私活體動物應該安樂死後銷毀。但在現行法令下,貓咪真的應該適用這道程序嗎?

讓我們來看看動保法十二條的規定,該法條第一項明白表示了動物原則上不能宰殺,並列出了八款可以宰殺的例外,上面提到的防檢局公告,正符合第八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但同條第三項又規定了犬貓不適用上述的例外。也就是說,在現行法下,犬貓無論如何都不能宰殺。海巡署在本案中的處理方式,是完全合法的。

但合法並不等於正當,動保法這樣的規定,是否正當呢?

流浪犬貓做為世界百大入侵種之一,對於台灣的自然生態以及人身安全,帶來了巨大的危害。在處理這樣的危害時,綜合防治(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 IPM)的概念是相當重要的。它是一種結合了物理、化學、生物等不同方式的防治方法,將有害生物控制在經濟限界以下(Economic threshold,也就是說該生物造成的危害,小於防治成本時,就不用管了)的一種思考方式。

那為什麼處理流浪犬貓的方式,沒辦法與處理綠鬣蜥、荔枝椿象、秋行軍蟲等其他入侵種相同呢?

最直接的答案應該是,我們對動物的愛真的不是平等的,我們願意為了犬貓的移除多付出一些。但在經濟限界的概念下,我們必須正視一個事實,撲殺是最省錢的做法,更多的愛確實讓我們願意付出更多,但如果這份愛並不足以實現零撲殺,那這條法律就是以全民納稅錢,成就少數族群理念的惡法。

(作者為中興大學昆蟲學系畢業,東吳大學法律專班碩士生)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