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特管辦法不應牴觸醫療法規

◎ 蔡宗仁

近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特管辦法)第卅八條的「實驗室開發檢測」(LDTs)爭執不斷,還上了立法院質詢台。「實驗室開發檢測」是指尚未商品化的醫學檢驗方法,由醫學實驗室因應臨床需求,依據新研究報告或新科技自行開發,開發成功後在自己實驗室使用,將檢驗結果提供給院內臨床醫師以服務患者。LDTs因有利可圖,不少擁有新興技術能力的生技公司也紛紛投入開發工作。

已商品化的醫療器材(MD)中供檢驗用的試劑耗材稱為「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s)。政府為了保障國人健康,降低醫療器材的使用風險,所有醫療器材都應取得食藥署的查驗登記證,才可以上市銷售。「實驗室開發檢測」也是一種IVD,但不是公開販售的商品,只在自己的醫學實驗室使用,無法依據IVD查驗登記辦法加以管制。但因LDTs是使用於人體,為了保障國人健康,降低新興醫療服務的使用風險,衛生福利部將LDTs列入特管辦法中進行管理,是絕對正確的政策。

LDTs在開發階段無任何法規限制,一旦開發成功,進入臨床使用階段,就應遵守醫療法規的規範。生技公司非醫療機構,生技公司的實驗室也非醫學實驗室。若生技公司可以提供醫療服務,若生技公司的非醫學實驗室可以接受醫院委託操作臨床服務用的LDTs,不但牴觸醫療法與醫檢師法,也將破壞台灣既存的醫療體制。

生技公司以新興生物科技需要高素質人力,以及國家需發展生技產業為由,要求政府網開一面,卻迴避是否符合醫療法規的議題,也不考慮新興醫療服務仍應有保障國人健康,降低使用風險的責任。若主管機關和相關團體能以病人安全為優先考量,在既有的醫療體制之下,尋找解決之道,創造共贏局面,方為上策。

我們對於實驗室開發檢測和服務的立場如下:一、支持發展生技產業;二、反對破壞醫療體制;三、確保醫學檢驗品質;四、人員資格符合法規。同時建議下列二項解決方案:一:將LDTs實驗室所需的非醫事人員和醫事檢驗師分離,以符合醫療法與醫事檢驗師法。二、將不屬於醫事人員的高生物科技人員以「生物資訊人員」任用,以滿足LDTs實驗室的實際人才需求。

(作者為台灣醫學實驗室管理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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