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2758:對法理爭議的政治判斷

◎ 雲程

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對台灣人來說可算是耳熟能詳,但全文卻被長期封鎖,直到網路普及才得一窺究竟。筆者初見時,浮現的不是理智分析,而是「驅逐」帶來交雜憤怒與譏諷的情緒。不過,理解ROC虛幻本質後,才體會:決議雖針對ROC,文字上卻始終避談ROC;驅逐反而是決議中最不重要的部分。洩漏天機文字是:蔣介石的代表(the representative of CKS)、非法佔據(unlawful occupy)、席位(place)與恢復(restoration)等。

既然聯合國以正式名稱PRC接納「會員換代表團」,為何驅逐的是「蔣介石的代表」,而非ROC?難道先前在聯合國的不是ROC?

學者避重就輕解釋此大哉問:若驅逐ROC,就必須修改憲章,茲事體大不如不動;深藍統派幻想:ROC有權據此「重返」聯合國,實不值一提。一九九一年俄羅斯繼承蘇聯會籍,一樣未變動憲章;世人也不會天真到相信蘇聯有權重返。

決議文俐落到僅有:前提(回顧憲章原則)、涵攝(考慮事實需要)、結論(承認及決定恢復合法地位)。雖套用了法理三段論型式,本質卻屬政治判斷。聯合國認定下列關鍵事實,將長期法理爭議瞬間劃下休止符。

一、PRC做為聯合國內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被大會「恢復」權利─意指此事並非正常的會籍繼承;

二、蔣介石代表非法佔據會員席位─意即一九四九年後,蔣當局始終只是「非ROC的事實政權」;

三、蔣所非法佔據的客體雖被描述為「席位」,英文卻是place(處所),不是seat(席次)─大會以此不精確名詞定調,自始否定蔣當局代表中國的正當性;

四、因為是恢復PRC權利,大會必須認定蔣的非法佔據期間─從PRC誕生的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起算,到一九七一年十月廿五日;

五、非法佔據、恢復、驅逐、蔣介石的代表(非ROC),四者配對完成大會的政治判斷。

該決議除在瞬間解決長年法理爭議、確認蔣介石當局乃事實存在外,尚禁止了蔣當局與中國掛勾的可能性。於是,二七五八號決議後的現行台灣統治當局,確定與一九一二年的ROC無關,日後也無法再用此名義存在國際社會。

政治判斷終歸是政治判斷。有鑑於一九九三年暫訂的「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今年成為正式的「北馬其頓共和國」;加上附註後的「中華民國台灣」,反而會有資格堂堂新生。這可能是當年始料未及的結果吧。

聯合國成立後台灣才同日受降,二七五八號決議也在多年後的同天出爐,該不會是無意義的湊巧吧?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