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投效力的疑問

◎ 吳景欽

此次選舉,有十個公投案要讓人民決定,似代表民主原則的深化。只是這些公投案若過關,是否皆能實現直接民主的目的,卻也有疑問。

去年五月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748號解釋裡,雖認為同性者的婚姻應受保障,但對於是修民法、還是立專法,則留有兩年的時間,由立法者為裁量。只有在明年五月,立法院未為積極修法或立法下,同性者若欲結婚,就可直接適用民法的規定。

這也代表,於此兩年的過渡期間,不管是直接修民法,抑或立專法的公投提案,皆符合大法官的解釋。只是兩個處於對立的提案,若同時過關,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對於立法原則的創制,一旦通過,立法院就必須在下個會期完成審議。則在立法者必擇其一下,就不可能同時符合兩方的要求,致使不滿的一方,依據公投法第30條第3項,直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致使戰線延長。從此就凸顯出,公投法未能規定立場相反的公投提案,必須合併或讓選民列優先順序處理方式,顯然是種缺漏,致須儘早修正。

再以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要求核電設備於二○二五年前全部停止運轉來說,屬法律的複決,一旦過關,依公投法第30條第1項,於公告三日內失效,且於兩年內,不能再制訂相同的法律。但此條文的上位法,即環境基本法第23條的逐步非核家園仍存在,此複決案就夾雜著多重命題,即投同意票者,到底是要終結非核計畫,或只是反對停止核電運轉年限?因此,若立法院於公投過關後兩年內修法另訂停止運轉的年限,是否屬於相同的法律,就有疑問。

另外,有關東奧正名的公投若過關,屬重大政策的創制,依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必須交由權責機關,即教育部體育署為相關處置。因所謂相關處置,實乃語焉不詳,又中華奧會乃屬民間團體,且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各國政府也不能干預各國奧會之運作,體委會似就只能發函中華奧會提出申請,致與道德勸說無異。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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