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砍警案之「連開六張罰單」

◎ 蔡嘉鴻

廚師砍警案,報載該違規小貨車停放二天,民眾多次檢舉,警員也連續二天共開出六張罰單,卻恰逢犯嫌取車,而遭砍傷。

本月初事件發生時,新聞聚焦在員警配備、勤務搭配,甚至是警械使用時機、法官交保放人、檢院警互相指責的裁押程序…。然而筆者不解的是,倘若已影響交通出入,何不逕行拖吊?平常違規停放幾分鐘,可能就已經被拖到保管場了。

違規事證明確,毫無爭議,有道路處罰條例;動手傷人甚至殺人,從牢役還是死刑,也是刑法的司法制度;但若從「連續六張罰單」與「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兩個前提來看,筆者認為,事件已過十餘天,社會大眾,包括「路過」抗議的警察、未來審理此案的法官,應可脫離一時情緒,平心評論這件事情。(作者任職鐵路運輸業,台北市民)

◎ 徐夢筆

吳姓前保齡球國手違停是事實,被處罰也應坦然面對;可是,動怒砍殺執法員警就於理不合、於法不容,必須接受法律制裁,無庸置疑。唯翻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作業計畫」之六:「…如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在(到)場,則可實施勸導並責令駛離;如未在場,由現場員警確認違規事實後,先行製開逕行舉發標示單並拍照存證,如仍遲未改正駛離,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或通報實施拖吊。」得知,連開罰單於法有據,通報實施拖吊也是處置之一,為何不合併採用?設使在開第三張後就拖吊,一來將障礙物及時排除,二來可免傷害發生。(作者為中央日報退休,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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