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雨柔
上櫃股王數字科技遭人檢舉利用旗下「8591 寶物交易網」,違法發行虛擬貨幣,供民眾以「先儲值、後扣款」方式,交易各類線上遊戲點數或虛擬寶物,新北地檢署認定該公司非法吸金 186 億元,今依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將董事長廖世芳、總經理吳聰賢及前總經理王震宇起訴,為線上遊戲產業投下震撼彈。
而數字科技發聲明稿反駁:懇請主管機關儘速推動第三方支付專法之通過,不宜套用不適用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來扼殺創新電子商務的產業發展。
雖然這起案件看似只是個法律落後於科技所造成的結果,但筆者以為並不單純。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和其所引發的各種爭議背後代表的是台灣不合理的裙帶資本主義的結構。
打開台灣電子票證列表,能夠在現行制度下推出電子支付服務的只有跟公共捷運結合的業者和大財團。例如, 台北市的悠遊卡、高雄捷運的一卡通、原為台中e卡通的台灣通、遠通旗下的e通卡,以及統一集團旗下的icash 五種。
而正在行政院審議中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若通過,可否解決類似數字科技的問題?答案可能是否定的。新版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中,初期專法載明,初期第三方支付業者應先納入銀行公會。而銀行個個家大業大,政經背景雄厚,其他非銀行體系的第三方支付業者無論在投票或意見表達上恐怕跟銀行完全無法對等。
重點是,無論是美國的paypal和中國的支付寶都已經通行很久,為何其國內都沒有相關的詭異法規阻擋其發展?難道是台灣的立法者真的比較笨嗎?筆者以為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其實觀察立法的歷史脈絡,無論是舊有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還是新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都有個共同的特色:鞏固台灣原有的政商金權結構。
舊有的法規偏袒政府跟大財團(請見台灣電子票證列表),新的法規偏袒銀行(還是等同政府跟財團,畢竟哪一個小額創業者開得起銀行?)。這就是為何美國的大學生創業成功,變成上市公司比比皆是,台灣卻幾乎出不了的主因。除了教育、文化因素外,現實上的法規讓創業變得窒礙難行,而法規背後其實就是代表社會價值的抉擇。不幸的是,台灣各領域偏袒財團的惡法非常多,這兩個條例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台大法律系畢業、交大科法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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