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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神秘的「黨內人士」

◎ 李彥賦

針對日前通過國民黨提名參選總統的洪秀柱遭「搓圓仔湯」一案,檢察總長顏大和昨(十三)日表示將由特偵組分案調查,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也將在今日中常會為踐踏黨內民主程序「換柱」一事致歉並提出說明,表示他身為黨主席「責無旁貸」。不過這句「責無旁貸」恐怕是用錯了地方。

經媒體報導,朱主席在今年九月起便透過秘書長甚至是本人,對於洪秀柱直接挑明:「你應該要退」,至少三次要求其退選,而洪秀柱上週發表拒絕退選聲明時,亦提及「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以及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初選提名作業,對於黨內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涉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犯罪。而法律上所謂「行求」,依照最高法院一○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刑事判決要旨,是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選上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也指出,「一有行求,即應成立本罪,不以他方承諾為必要」。也就是說,不論這些條件是「搭檔」職位或是黨產「資源」,只要一經開口勸退,就立即成立犯罪。

因此,身為國民黨黨主席,涉嫌重大的朱立倫責無旁貸的是,他必須向社會大眾說明,是否掌握洪秀柱口中的「黨內人士」究竟是誰?為什麼在他的主席任內會有「黨內人士」在「搓圓仔湯」?按照國民黨黨章第卅六條第二項三款,黨員有類此行為者,「得取消參選或選舉資格,情節重大者應依前者規定受黨紀處分」,朱立倫身為主席要不要對這位「黨內人士」進行懲處?或是說,這位「黨內人士」根本就是他自己?若是如此,不僅按照黨章,朱立倫連參選的資格都沒有,特偵組更是「責無旁貸」,依法應立即保全證據,不要留下串供、滅證的機會!

(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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