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伯峰
社會普遍期望杜絕奶嘴司法官、恐龍司法官的產生,如今相關單位願意修法改善,但筆者疑惑的是,為什麼是要通過司法官考試後,才來要求二至三年的工作經驗呢?
如果說考上後才來要求工作經驗,那麼這些錄取者的就業心態就是只有二至三年,他們對於工作不會有熱忱,反正時間一到大爺就要離職去當司法官了!這樣的規定不僅制式化,對於錄取者、企業與整個司法體系都沒有幫助。
就很多國外司法體系而言,剛畢業的學生都只能報考律師或其他法律工作,對於司法官的遴選首重實務,畢竟法庭上的一切就是社會的縮影,沒有經歷過社會的洗禮,如何可以做出最精確的判斷呢?如今修法是好事,如果規定工作二至三年才可以報考的話,不是更合理嗎?(作者為東吳法律碩士,現任職法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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