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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社評論〉濫權起訴當然有受害者

◎ 黃帝穎

雲林縣長蘇治芬半夜被檢察官拘提,但她歷經一審無罪、二審無罪,到最高法院無罪定讞。當時「未傳即拘」,顯然違反比例原則的檢察官,似乎就此脫身,沒有人對違法拘提、濫權起訴負任何責任?

根據二○一二年自由時報「民進黨近年司法案件判決無罪確定一覽表」,包括彭百顯、許添財、邱義仁、高英茂、謝清志、石守謙、呂秀蓮、游錫堃、許陽明、陳哲男、周禮良、黃偉哲、吳乃仁、吳明敏等十四人,以及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都跟蘇治芬一樣,遭檢察官濫權起訴,最後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為什麼這些民進黨的政治人物,總是在部分媒體的配合下,由檢察官建構「貪腐集團」形象?然而他們最終獲判無罪,媒體是否曾給同樣的版面「平反」名譽?還有這些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涉犯「濫權起訴罪」的檢察官,是否曾向受害者道歉?向社會道歉?

依據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七八五號判例,認定濫權起訴罪,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簡單的說,法院為了保護檢察官,認定被「濫權起訴」的人民,不是「受害者」,因此這些被司法折磨,最後獲判無罪的「受害者」,不可以對濫權起訴的檢察官提起自訴或告訴。

針對類似落後的實務見解,大法官曾宣告違憲,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揭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固限制人民對其配偶之自訴權,惟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並非不得依法提起自訴」,因此,宣告最高法院「使人民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亦不得提起自訴」的判例違憲,也就是說,沒有法律依據而限制人民訴訟權的判例,違憲無效。

基此,法院應揚棄濫權起訴罪沒有「受害者」的落後觀念,真實面對檢察官「有權無責」的荒謬問題,妥善處理受害者提出的究責官司,正視破繭/檢行動宣言「人民對濫權的檢察官做出反制…目的是,打破司法其外、政治其內的檢察官濫訴之繭,完成司法的去政治化工程,還正義於人民」的公民意志。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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