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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中國人要當立委 應先放棄中國籍

◎ 黃帝穎

報載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擬將中國籍配偶、台灣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長徐春鶯納入,但媒體報導徐春鶯曾是中國幹部,社會譁然!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徐春鶯除了應符合設有戶籍十年要件外,更必須符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法律規定,即《國籍法》第二十一條的明文規定。

《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徐春鶯僅於台灣設有戶籍,但尚未出具「放棄中國籍證明」,就如同賴佩霞參選副總統所出具的「放棄美國籍證明」一樣,按照《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徐春鶯如要列入民眾黨不分區擔任立委,應出具「放棄中國籍證明」。

大法官曾對台灣法律特別限制中國人在台擔任公職的條件,認定基於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宣告合憲。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理由揭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

換句話說,具一般外國籍者要參選我國公職,須符合《國籍法》第二十條「禁止雙重國籍」規定,但若是中國人要參選,則除了要符合國籍法「禁止雙重國籍」規定,更要符合兩岸條例「設有戶籍滿十年」的特別規定。因此,徐春鶯要當立委,須先出具「放棄中國籍證明」。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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