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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人民可有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

◎ 蕭福松

「國民法官法」明年初即將上路,今年八月底前,各地法院將辦理國民法官模擬活動。好笑的是,桃園一○一歲因重度失智住安養中心的張姓老婦,卻連續三次收到被桃園地院抽到要擔任國民法官的通知。

張婦女兒除以掛號信函告知母親狀況外,也打電話到法院反映,都未獲回應。日昨再收到桃園法院通知,要張婦八月十六日上午到法院報到,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讓張婦女兒直呼「太離譜」。

筆者也收到台東地院公文,謂業經審核,列名「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不解的是,早在去年首次收到國民法官初選通知時,即在意願調查回函中,明確勾選「無意願」。不料仍收到列選通知,不知是作業有誤?還是要趕鴨子上架?

個人無意願參與國民法官制度,主要是自忖非法律專業,也不想淌世俗的是非恩怨渾水;再者,以國內司法審判現況,各審法官對同一訴訟案件,尚且有南轅北轍的判決,欠缺法律實務經驗的國民法官,究能提供多少「卓見」,不無疑問。

司法審判是嚴謹的辨證過程,關係當事人間的權益糾葛,實不是空有熱忱就可擔綱,更不能靠「抽籤」來決定國民法官人選。筆者有自知之明,不想當花瓶,也不想幫倒忙,自是婉拒,表明無意願參與。

然司法院印製的「國民法官制度」Q&A宣傳單,其中第三題:「我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嗎?」。回答是「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除非是年滿七十歲長者、現職為老師或學生、或有不得已之情形。」筆者擔心,萬一不幸被抽中又拒絕參加的話,是否會被拘提或科以刑責?抑或可在心不甘、情不願情況下行使「緘默權」?

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服兵役義務,卻沒有「必須」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豈不是強人所難?

(作者是台東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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