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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一次違規兩張罰單之不當

◎ 蕭福松

林姓男子今年四月開車行經台北市汀州路,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截圖,分別向大安分局及中正二分局檢舉。令他不解的是,兩張紅單的違規時間只差兩秒,換句話說,一次違規事實卻吃下兩張罰單。對此,警方的制式回應是,若民眾對申訴結果有異議,可提行政訴訟。

警方依法行政沒有錯,民眾不服行政機關處分,為自身權益提行政訴訟也沒錯,問題是為這種交通違規小事興訟,值得嗎?罰錢事小,這位民眾不惜耗費時間精神,提行政訴訟以為救濟,應是為爭一口氣。

假使承辦員警能站在申訴人立場,客觀判斷,應知就變換車道而言,兩秒鐘的秒差,絕對是同一件違規行為,不可能兩秒鐘內就從汀州路移動到建國高架道上,也就是其中一張罰單是無效的,可本於權責銷案,而不是:「該車輛二次違規行為係屬不同路段二次獨立違規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

「依法行政」是公務員執行公務鐵則,但並非鐵板一塊,除依法外,也必須兼顧情理,視事實情況,做適切合理的處置,而不是「你不服,可提訴願、行政訴訟」,增加繁複、勞心費神的訴訟過程,這不僅不負責任,更是擾民。

(作者為台東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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