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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國民參審的有罪認定難題

◎ 李基勝

日前政府提案制定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規定,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及少年刑事案件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或故意犯罪而致人於死之刑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為第一審判決(第三條及第五條);國民法官從合格的人民隨機選出(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有罪之認定(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若有三位職業法官及二位國民法官認為有罪,四位國民法官認為無罪,而被認定為無罪時,論者或謂,難能符合一般社會常識,使人民信賴司法,乃有主張只須過半數同意即能定罪者。

然而國民法官既從人民當中隨機選出,顯然能代表社會大眾之觀感,四比二認為無罪者,仍予定罪,真能符合社會大眾之期待,並能使人民信賴司法嗎?若謂全數職業法官認為有罪,社會大眾已然不會質疑。果真如此,當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之意見恰好相左時,究竟應定罪否?故以全體法官過半數認定有無罪責,顯然不適用於國民參審。

但全數國民法官意見一致時,已然達三分之二,即不問職業法官之看法,以認定有無罪責,就不會失之輕率嗎?因此,或謂九分之七以上同意決定,即屬可行。然而如此仍舊難免一位職業法官之意見勝過二位之困境。

綜上所見,筆者建議,有罪或無罪之認定,除應有國民法官之多數決外,也應有職業法官之多數決,即二位職業法官及四位國民法官以上之決意,才能化解社會大眾之質疑。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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