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像話嗎?民眾黨真要這樣全黨救一人?

◎廖國翔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案被列為被告,檢廉於上週五至柯文哲住處進行搜索,搜索結束後請柯文哲至廉政署配合調查,深夜移送北檢複訊。由於柯文哲在北檢複訊時表明不願接受夜間詢問,遭檢察官當庭逮捕,其律師就此聲請提審,柯文哲則留置於北檢的拘留室過夜,隔日先由法院召開提審庭,確認逮捕程序合法,再由北檢進行訊問並決定聲押,訊後於週日由北院行羈押庭之審理程序,並於週一凌晨裁定無保請回。

民眾黨於北檢訊問及法院審理羈押庭時,號召民眾前往法院門口抗議,民眾黨團並於柯文哲被無保請回之日(即本週一),恰逢立法院第二會期開始進行報到而召開記者會,記者會提到新會期的優先法案包括提出廢除監察院之修憲案、大砍特砍監察院預算(只留下人事費及財產申報相關預算)及推動修正刑事訴訟法。

民眾黨砍光監察院的預算就是政治動作,表面上的原因是要廢除監察院,實際上則是挾怨報復。要廢除監察院這樣的憲法機關得靠修憲,而拒絕透過修憲廢除考監的其實不是民進黨,而是堅持五權憲法神主牌的國民黨。在修憲前,依憲法權力分立的要求,即使民進黨也主張廢除考監,但是法定預算就是得編列來維繫監察院之運作,這在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中已經說得非常清楚:「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例如剝奪其他憲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基礎人事與預算…等等情形是。」換言之,除非完成修憲廢除監察院,否則用不編列預算的方式,使監察院無法執行憲法賦予之權力,這是明確違憲的行為。

而在政治聯想上,柯文哲才剛因為京華城容積率可能事涉圖利而遭司法調查,且於上個月才捲入競選政治獻金申報不實,遭監察院要求更正。結果立法院新會期一開始,民眾黨團即大動作表示將砍光監察院的預算,只留下人事費及財產申報相關費用。亦即,監察院除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外之職權均無法運作,這包括糾舉、彈劾及政治獻金申報。民眾黨這動作,無可避免被解讀為對監察院的挾怨報復,寧可違憲,也要救柯文哲。柯文哲過去很愛說,不能解決問題,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現在民眾黨要把發現柯文哲競選經費作假帳、發現柯市府違法給京華城840%容積的監察院解決掉。

柯文哲過去很愛說,不能解決問題,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現在民眾黨要把發現柯文哲競選經費作假帳、發現柯市府違法給京華城840%容積的監察院解決掉。(資料照)柯文哲過去很愛說,不能解決問題,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現在民眾黨要把發現柯文哲競選經費作假帳、發現柯市府違法給京華城840%容積的監察院解決掉。(資料照)

另一方面,在刑事訴訟法方面,黃國昌顯然不是專家,雖然他待過兩個政黨的黨主席都有遭搜索、聲押的經驗,但也都好在沒有向黃國昌諮詢法律意見。雖不知民眾黨關於刑事訴訟法中,所謂強化犯罪嫌疑人程序保障的具體修法內容與方向,但黃國昌表示檢廉稱當民眾自動配合調查,人身自由並未受到拘束,所以法定的24小時還未起算之作法不合理,其質疑如果沒有拘束人身自由,檢察官為何可以催促柯文哲快點上車?其並表示應告知「若自願配合調查,嫌疑人隨時有自由意志離開」,這才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保障。

然而,正是因為柯文哲離開家中時並未被拘束人身自由,因此他才能在家門口對媒體發表談話,並且搭乘自己的座車離開。為何口頭催促上車,可以解釋為拘束人身自由?難道口頭催促也是拘束的一種?而於自願接受調查之情形,嫌疑人隨時可依自由意志離開,現在法律上就已經是如此,問題是犯罪嫌疑人可以隨時有自由意志離開,檢方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脫逃或離去後串證等,當然也可以將其逮捕,於本案中柯文哲就是因為想要離開而被當庭逮捕,這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不知道黃國昌認為這哪裡不符合程序保障,又於何處有修法的必要?難道民眾黨的修法方向是,犯罪嫌疑人不想配合偵訊程序,想要離開時,檢方連將其逮捕都不行?

無論是發動支持者包違法院、大砍監察院預算,使監察院無法行糾舉及查核政治獻金等職權,亦或是打著程序保障名號修改刑事訴訟法,其實都是政治動作,用政治手段來全黨救一人,把救柯文哲這件事凌駕於憲法及法律之上,這不是一個民主政黨應做的事。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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