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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打官司反罷韓也「能混就混」?

◎ 王洲明

備受關注的「罷韓案」第二階段連署審查,高雄市選委會四月七日宣布過關,中選會將在四月十七日審議,隨後公告。公告後二十天起至六十天內,辦理罷免投票。這是我國史上首件成案的直轄市長罷免案。

針對罷免,韓國瑜除委任律師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罷免停止外,更派出挺韓議員陳麗娜會同律師,到高雄地檢署控告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與罷韓幹部等人涉偽造文書。

韓陣營提起訴訟主要論點,係就公職選罷法第七十五條「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之規定,咸認罷韓團體「提前連署」屬違法行為。

就連署「時間」日期前後的爭議,中選會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以「中選一字第70623號函」作出如下解釋:「有關罷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易言之,罷免連署並無時間點的限制。

過去賄選案件是否成立,也因「行賄時間點」認定不一,造成各地檢署起訴或不起訴、各級法院有罪或無罪判決不一的困擾。到底要採「選舉公告發布說、候選人登記說、競選活動期間開始說」的買票被抓到才算賄選?為統一查賄時間點,民國七十二年公職選罷法第八十九條增列「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九個字,俾適用於「任何時間點」之「已登記之候選人及未登記者」。換句話說,任何時間點上的賄選行為都算賄選。

所以說,為因應「就職滿一年後的罷免提案」,提前預做準備的連署動作與行為,行政解釋函明示「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而過去查察賄選亦發生「查獲時間點上」的類似爭議,也已修改成「隨時隨地的買票」都叫買票。

依法論事,提訟抨擊罷韓係偷跑違法之舉動,干擾性質居多,實質意義不大!

(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臺中市常任選舉監察小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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