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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最後通牒的最後通牒

◎ 高泉益

國家的法律是一體適用,如果可以因對象而不同標準,那還叫法律嗎?人民團體歸內政部管,也就是必須按規定運作,是合法團體的要件,不依規定運作及備妥應有紀錄與資料,監督機關的內政部是有責任及權力令其限期改善,否則會進行處罰,屢勸不聽,也會遭解散命運。

面對婦聯會,葉部長要求其按正常人民團體的規定,備齊應有的證件及各項運作紀錄,以便查核,結果一直都未符合規定。按規定,內政部應依程序進行要求,也應依程序進行應有的處置,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但,葉部長一再宣示最後期限,結果最後期限都不算數,好像已達近十次了。此一打破紀錄的最後通牒,就好像那個放羊的孩子所喊的狼來了,婦聯會早就不相信了。

葉部長的想法,自以為是出於善念,所以再給予婦聯會機會。但他沒有考慮到,國家公權力的威信已蕩然無存,下次面對其他團體,又要如何處置。

(作者為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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