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玉茂
大約兩年前,女兒所就讀的學校來了一位幼稚園的新生,一位喜歡穿裙子的小男孩,小男孩的家長要求學校要教導學生尊重不同性別的選擇,其中一項就是要求將一本教導同性認知的書,My Princess Boy(我的公主小男孩),列為學生讀物,在學生閱讀課的時間閱讀。這件事公佈之後,另一群家長反應激烈,原因是不應該在孩童心志尚未成熟之際,去混淆他們的性別認知。
後來這讀書的事暫緩,小男孩轉學了,小男孩的家長去告學校;反對的家長中,也有一大群讓他們的孩子轉學。學校顯然在這事上受了重傷。
筆者所在的美國明尼蘇達州在二○一三年通過同性婚姻法,之前雖然也有一些爭取同性認同的讀物,透過各種組織進到學校,但這種事情鬧到法院,倒很少聽過。我想原因之一是因為同性婚姻已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同性婚姻支持者得以權利受損為由提出告訴。
同性婚姻活動所爭取的,不只是同性婚姻可以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還包括對於婚姻的解釋權。當婚姻的定義改變,不認同的一方也要被強迫改變,這是想法價值的改變,如小男孩的家長,要求學校要學生都要接受他們的想法與價值。
當一些立法委員以更改婚姻法來爭取同性婚姻權益的同時,是否也想到多少人會因著這種法律改變所連動價值改變而承受極大的衝擊?
更改婚姻法來保障同性婚姻並沒有得到社會一致的認同,這些推動的立法委員,有必要跟社會大眾說明,為什麼要用如此爭議的方式來處理,讓社會付出如此高昂的代價,讓社會中很多的人去承受這改變帶來的痛苦?
(作者為電腦工程師,美國台僑,台灣線上圖書館http://tolib.org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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