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立委的選舉與罷免

◎ 曾肇昌

今日各國議會大率採用「分區選舉」之制,但議員一經選出,他們又不代表每個選舉區,而是代表「整個國民」,因為代表「整個國民」,所以議會不受選舉區訓令的拘束,而得自由投票。各國憲法都有「議員不受委任的拘束」,議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和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之條文,這就說明政治上固然可以說:議會代表國民;而在法律上,議會與國民卻沒有代表的關係,如比利時憲法有「議會兩院議員代表『全體國民』,不是代表其所選出的『地方團體』」,因此,選舉並不是選擇代表,委之以權限,而只是指定議員,這和議會之選舉總統,總統之任命法官,完全一樣,總而言之,在法律上議會與國民並沒有代表的關係。

民主政治為公意政治,而今日民主國家代表公意的則為議會,怎樣矯正議會之不能代表公意?一是人民的直接立法;二是人民對於議會議員的罷免權。但是兩者常成為相剋之物,因為直接立法若已施行,則人民已經能夠制定自己所需的法律,因之議會議員的罷免沒有必要。反之,議員若可罷免,則議會自然能夠代表公意,因之直接立法又無必要,所以截至現在為止,承認人民有罷免議會議員之權者,只有蘇聯及美國、瑞士、德國而已。

關於人民罷免議員,應以什麼為標準?這要看各國關於「代表」之觀念如何?德國、瑞士以議員為全體人民的代表,所以各邦只許全體人民解散整個議會。又美國以議員為選舉區的代表,所以各邦均許選舉區罷免其所選出的每個議員,惟以各該代表在議會表現「顯不稱職」為限。今日民主政治均是多黨政治,選舉目標與過去不同,選舉個人者注意「個人人格」,選舉政黨者注意「政黨的政見」。

然無論如何,人民選出的「代表」,其在議會的表現如何?是否稱職?當係審酌之重點,應以其在「議會」表現的良窳而定,其與「地方選區」之派系恩怨無關!最近在新北地區,罷免立委黃國昌如火如荼,國會立委之「理性問政」,應否受到尊重,值得吾人深思!

(作者為律師,全國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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