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刑警荒」的癥結:獎懲失衡

◎ 王雅諄

七月一日看到一則新聞「秘密刑警耗10月破K毒工廠,敘獎不如4件酒駕」,提到刑事人員哀嘆,一次大功等於九次嘉獎,而四件酒駕就有十次嘉獎,難怪刑警沒人幹。也不難得知警政署為何近來一直要人事單位研提吸引刑事人才的方案。可惜的是,想到的方法不是警大警專畢業生直接分發刑事單位,就是提高刑事人員的獎勵。然而,筆者曾從事人事工作多年,深刻體會到這些方法都治標不治本,根本之道在於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共有十九款規定得核予嘉獎的要件,舉凡辦刑案、取締交通、辦理業務、為民服務等份內工作,均得核予嘉獎,不僅過於浮濫,更讓獎勵的價值感大幅降低,甚至有員警一年即獲得逾三百次的嘉獎,且依考試院一○五年全國公務人員獎懲統計年報,一○五年全國公務人員計三十四萬七千餘人,其中警察人員占二十一.七%。然全年獎勵共計三百八十四萬五千一百七十一人次,警察人員占八十一.九八%。警察人員之獎勵制度可謂亟待修正。

另獎勵區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等,其中記一大功的法律效果遠甚於嘉獎。當年度記一大功之人員,考績即應考列乙等以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三條訂有明文。然警察人員既為公務人員,又為執法人員,竟不諳法令,僅以粗淺方式計算其價值,不僅目光淺短,又易使人以為警察都是看獎勵在辦案件,因此,警察人員對獎勵的觀念實應導正。

必要的獎與懲,有助於行政事務的推動,然浮濫核獎,不僅容易致使員警對獎勵觀念偏差,甚至產生「有獎勵就做,沒獎勵就不做」的想法。失去公平與正義的「獎懲」,所須付出之人事制度成本,難以估算,對整體警察制度及員警職場上正確工作觀,亦有所斲傷。因此,筆者認為為達「獎當其功、懲當其過」的理念,份內工作原則上不應給獎,但遇重大案件或重點工作,始核予適切獎勵。如此,讓獲獎的人有殊榮感,讓獎勵達到應發揮的功效,這樣刑事人員才不致因獎懲不公而流失,對警察整體制度才有幫助。

(作者為警察機關職員,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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