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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台義搶女大戰】憲法法庭為何可以裁定暫時處分?

台籍空姐與義大利籍富商的爭奪女兒親權大戰,近日案件才送到憲法法庭,大法官認定事態嚴重,恐影響女童的身心發展權,18日緊急裁定暫時停止執行女童返回義大利的處分。這起誇國搶女大戰,為何憲法法庭可以裁定暫時處分?這會不會衍伸出什麼問題呢?

台籍詹姓空姐與義大利富商為爭執小孩監護權對簿公堂,上演一場跨海的搶人大戰。(報社合成/中央社,詹姓空姐提供)

法操司想傳媒

日前發生義大利籍藍姓男子和台灣詹姓空姐,跨海爭奪8歲女兒監護權的事件。原先台北地方法院作出家事裁定,命空姐將女兒交付給藍男,並准許其可以帶女兒出境返回義大利同住。

不過在詹女依法對裁定抗告、再抗告後,由於窮盡救濟手段,便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也作出「暫時停止執行」處分,導致藍男還是無法順利將女兒帶回義大利,並痛訴台灣司法不公,心碎搭機離台。

憲法法庭為何可以裁定暫時處分?這會衍伸出什麼問題呢?

憲法法庭為何可以做出裁定?

自2022年1月4日起,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正式改為「憲法訴訟」,讓大法官憲法審查的客體從原本的法律、命令,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讓人民也可個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這次事件就是詹女以終局裁定向大法官聲請憲法審查,而根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庭為保護人民權利不受損害,在有急迫必要性時可以裁定暫時處分。簡單講就是憲法法庭認為此案小孩的親權歸屬,會對她未來的身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所以應暫停執行家事裁定處分,在憲法法庭判決出來前,先別這麼快進行下一步驟的意思。

憲法訴訟法
第 43 條 第1項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那暫時是多久呢?依據第43條第4項規定,當1.聲請案件業經裁判、2.裁定後已逾六個月、3.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等三種情況發生時便會失其效力。

判決結果多快能出來?

「搶女大戰」進行到此時,社會大眾最關注的問題無非是「這樣之前法院裁定不就等於白做了?」在理論上當然不是這樣,因為現在只是處於暫時停止、等待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的階段,並不是直接推翻法院的裁定。

不過考量現實層面,若要讓此事件快速且圓滿的解決,大法官們勢必要馬不停蹄的加速作業,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判決才是,至少也應該在「暫時處分」失效前也就是6個月內作出判決,才會讓「暫時停止執行」具有意義。

但是雖然釋憲制度在今年有所變更,大法官的作業速度想當然不可能隨著突飛猛進,過去大法官受理釋憲案到作出解釋往往要花上數年的時間,同時也還是有大量的聲請案在等著「排隊」。如果「搶女大戰」有辦法在短時間內作出判決,憲法法庭勢必也會被質疑因為此案受到社會大量關注就可以「插隊」進入排程,罔顧其他聲請人的權利。

當然大法官有選案的權力、有權決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標準為何?該怎麼讓民眾相信憲法法庭的判決?就有待大法官親自出來說明了。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台義搶女大戰】憲法法庭為何可以裁定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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