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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石破天驚的大法官

社會由形形色色的人所組成,不能也不該因為出身不同而得到不同的對待,同志取得婚姻權利並非甚麼特權,只是社會還給他們與異性戀者相同的對待,這個對待是身為異性戀的我們覺得理所當然的事,同志卻須奮力爭取。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今天(5/24)在我國基本權的發展史上是一個值得紀念的一天,我國將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這歸功於大法官於今天作成了《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現行民法規定未能使同性別的兩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立法者應於兩年修法改律使同性者也享有婚姻自由的保障,但如何修法為立法院之職權。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5月24日在我國基本權的發展史上是一個值得紀念的一天,我國將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這歸功於大法官於今天作成了《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央社)

依規定,大法官應該在言詞辯論後一個月內作出解釋,不過由於內容的爭議,大法官花了比其他解釋更長的時間來討論,最終做出這個石破天驚的決定。

回顧整個婚姻平權運動歷程,蔡英文總統上任,對於同志婚姻這個遙不可及的想法,猶如開了一扇窗。不過,立法院反同挺同兩陣營僵持不下,使得同志婚姻一直在原地踏步。反同婚者在反對訴求不成後,便退一步要求應以專法規定訂之,而捨修改民法規定,但此一意見又為同志族群所不能接受,究其原因,在於專法毋寧是另類歧視。

事實上,制定專法係立法模式的一種,不見得一定違憲,所謂的違憲,是區隔兩者,不願意讓同志族群取得婚姻權利的心態。但由於這樣的歧異在立法院遲遲未能以立法解決,也間接促成這號大法官解釋的產生。

從立法者到司法者

現行民法制度無法容許同性結婚,爭取同志婚姻權利的先驅祈家威先生,在2003年向萬華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結婚,在現行民法972條規定無法容許同性婚姻存在下,遭到拒絕,此後便一路循司法救濟途徑救濟,直到所有審級救濟途徑用罄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同時,台北市政府也針對此一爭議聲請解釋,使得此一爭議在立法程序尚無法解決之際,回到司法者身上,而有今天的解釋文產生。

不過,除非立法者真的在兩年內都沒有打算修法,否則這個制度要落實還是必須由立法者來處理,屆時會不會還有另外一波爭論,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然而,有一點我們必須要注意:同性戀,就如同異性戀一樣,都在你我的周遭朋友之間。不管你認為這是自然或不自然,事實就是如此,社會必須試著接受。另一方面,即使不能接受也不代表社會上就沒有同性戀者,當我們閉上眼睛選擇不看,強迫每個人都要過著我們所謂的幸福家庭生活時,這是多麼殘忍的事。

社會由形形色色的人所組成,不能也不該因為出身不同而得到不同的對待,同志取得婚姻權利並非甚麼特權,只是社會還給他們與異性戀者相同的對待,這個對待是身為異性戀的我們覺得理所當然的事,同志卻須奮力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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