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收錢沒辦事 也可能七年以上

◎ 江皇樺

自林益世爆發六千三百萬元、八千三百萬元風波以來,從最初的矢口否認、選民服務,到最新的「收錢沒辦事」,姑且不論此說法是真是假,但一變再變(辯),是否真的可以如其所辯(變),而從最重本刑無期徒刑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搖身一變成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的詐欺取財罪?可能仍有商榷餘地。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若林益世果真向陳啟祥索賄並向中鋼施壓,相信要成立本罪機會極大。但若果真像林益世所說收錢不辦事,依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也不是不可能。

但貪污治罪條例當然不會這麼簡單!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一樣是詐取財物,多了個公務員身分,多了個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五年以下馬上又升高到七年以上,併科的罰金也從一千元以下拉高到六千萬元以下。

但對於廣大人民,尤其是六八九萬選民而言,若真讓林益世從違背職務收賄罪逃到詐欺輕罪,甚至以所謂「選民服務」脫罪,如此結果是否果真符合法律的期待?符合人民的法感情?恐怕這是特偵組偵查時、日後法院審判時所應該加以考慮的。

(作者為執業律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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