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不適任教師問題大

■ 蕭任騏

台中傳出國小男教師連續猥褻三名小五男學生,震驚社會,亦凸顯校園中「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問題。

教師法第十四條對於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事由雖有八款規定,但其中與教師教學行為有密切關連者,包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在內的第六及第八款,其事實認定上頗具模糊空間而易生爭端,致使校內的教師評審委員會無法充分發揮其檢核教師適任與否的職責。

從實務的角度來看,教師行為不檢、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往往是受制於心理層面的影響而非專業知能的不足。然而教師的心理健康是否有問題本就難以得知,且基於自尊心與工作保障等因素,會主動告訴他人者亦是少數,近日台南市教育處針對全市教師的「憂鬱指數調查」即發現有超過四%的教師其憂鬱指數過高,已達須尋求醫療協助的程度。若某心理異常的教師表現出症狀校方卻也不易處理,因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雖規定教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係屬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事由,但如果該名教師堅持不接受檢查,教評會將面臨無法有效蒐證的困境。

現今社會民眾的人權意識逐漸抬頭,家長對子女的受教權與自身的教育參與權日益重視,而當「不適任教師」事件浮上檯面時,校方除了致歉,是否尚能有所作為,甚或積極地預防類似事件的再度發生?

若能回歸法治面,透過修法具體描述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確切事由,同時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之法條,使各校的教評會「有責亦有權」─例如教師經舉證可能患有精神病者,若於某段期間內未受醫生診斷,則教評會可命令請假,直至其願意主動接受檢查為止─將能對學生的受教權產生實質的保障,並正面地維護「教師」此一職業的專業尊嚴。(作者就讀嘉義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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