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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近七成可接受廢死

◎ 魏思源

最近因為大法官釋憲,死刑議題又被討論。放眼國際,許多先進國家在廢死當下,都面臨強烈反對聲浪,但政府也針對民眾的顧慮與需求,嘗試健全相關配套,作為漸進式推動廢死的後盾。

依英國與法國經驗,政府廢除死刑後,都以終身監禁作為替代刑罰。兩國雖未在法律明定假釋最低年限,但給予法官權衡的彈性空間,一般而言,英國終身監禁約在服刑十五到廿年間可申請假釋,法國則是十八到廿二年;不過,當面臨極嚴重的犯罪行為,如姦殺兒童、恐怖攻擊犯罪等,法官也能做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判決。反觀台灣,經統計二○一三年至二○二二年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人數為六五七人,在監執行時間平均只有十七.九年,且作為死刑替代刑罰手段的無期徒刑,未依罪刑輕重,賦予法官判處不得假釋的權力,不僅難以化解民眾的憂慮,也讓人民對司法感到不信任、甚至絕望。

未來若要讓民意接受廢死,現在亡羊補牢的方法就是,修法提高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及標準,甚至針對罪大惡極的犯罪者不得假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其實比死刑更殘酷,這項刑罰不是用短暫的方式剝奪兇手的生命,而是以漫長的方式剝奪兇手的自由,讓兇手與社會永遠隔絕,而最終兇手仍難逃一死。

日前,時代力量公布相關死刑民調,有近八成民眾支持死刑制度,但民眾支持死刑的意志,也不是完全難以撼動。這份調查顯示,若以「無期徒刑滿廿五年以上,表現良好可假釋」取代死刑,僅十六.八%可接受;但若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接受度高達近七成。可見當民眾對犯人出獄的不安與疑慮被消除,未必會堅持死刑為刑罰手段。

說實在話,若真想懲罰罪犯,不是槍決他,而是關到他自然死。這對犯案者才是最大的精神折磨,他必須在有生之年永久承擔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直到他自然離開人間。其實「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一種「比死刑更嚴厲」的懲罰,現階段來看,這項配套不失為未來朝廢死邁進的可能選項。

(作者從事資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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