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消防救災退避權 現場如何判斷暨行使?

◎ 黃俊能

這次屏東明揚國際公司工廠大火事件,顯示台灣地方消防救災長期存在兩個重要課題。

消防法第二十條之一明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係近年幾次大火帶走多位消防弟兄後,立法院通過的「退避權」,唯在現場判斷方面,消防局指揮體系或第一線救災同仁並不具備土木或結構的專業知識,如何判斷火災、地震時場建築的結構是否安全?

因此,地方消防局應建立「專業技師資料庫」或簽訂MOU(合作備忘錄)請土木結構專業人士(專任或開口合約)會同消防人員一起出勤,協助確認建築物結構的穩定及風險程度。其次,警專及警大畢業的學生在校養成教育訓練中,並未接受建築結構安全課程,包括地震、火災、爆炸等對結構體破壞的快速評估,這對第一線救災消防同仁的生命,缺乏保障,特別是台灣到處是鐵皮屋工廠倉庫,大型火災鋼鐵高溫溶解坍塌,救災人員生命受到嚴重威脅,若無專業土木結構人員在現場,指揮官行使消防法第二十條之一退避權時如何正確判斷?

修法在資訊權部分,立意良好,消防法「因應工廠使用的危害性化學品可能於發生火災時,造成極大的救災風險,修法強制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對違反的業者將直接開罰」,但台灣化工廠房所存放的各類型化學材料,如何作動態性管理?建議應嚴格對化學工廠每日存放化學物資,尤其是有機氧化物等爆炸性物質,建立嚴格規範及資訊系統來限制製程與資訊透明,其次針對工廠生產流程管理不當、化學物質隔離措施不足、火源無嚴格控制、火載量體過大等危險物品,嚴格執行聯合稽查及落實消防安檢,台灣存在一大堆化工工廠及倉庫,都含大量不明爆炸物質,對消防同仁造成重大威脅。

未來資訊科技協助救災,期待能結合建物結構藍圖資訊、及時火場狀況偵測(具偵察之耐火機器人)設備,以及Al輔助判斷技術等裝備,提供救火前線指揮官的即時參考資訊,以補相關專業人員(如結構技師)無法於全國及24小時待命支援之不足,降低救火弟兄及時救災之風險。

(作者是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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