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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液蛋的產地標示之法律規定

◎ 蘇明通

國內蛋品工廠使用進口蛋製成液蛋,標示產地為台灣,輿論譁然。衛福部說標示不實要開罰,農委會及畜產會則一再道歉。但是,關於液蛋的原產地規定,真的是這樣嗎?

綜觀衛福部主管的「食安法」及其訂定之「液蛋衛生標準」、「液蛋產品標示規定」,都沒有規定液蛋的原產地如何認定;而依據「液蛋產品標示規定」,也僅在其第四點規定散裝液蛋產品應標示原產地(國)及有效日期。

因此,例如美國生產的液蛋,如果出口到台灣,容器外應標示原產地為美國。但美國生產的液蛋若是使用巴西的帶殼雞蛋,依據「液蛋產品標示規定」,並無規定要載明帶殼雞蛋來源國。

既然衛福部主管的規定,沒有關於液蛋的原產地如何認定,那就要依據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來認定,這才是依法行政。衛福部也表示要依據認定標準第七條之規定處理。

依據認定標準第五條,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進口帶殼雞蛋在國內加工成為液蛋,涉及雞蛋出口國及加工成液蛋的台灣,符合兩個國家的條件;至於加工成液蛋是否足以構成「實質轉型」,則可依據「認定標準」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原材料(帶殼雞蛋)經加工後所產生之貨物(液蛋),二者所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即可認定構成實質轉型。

帶殼雞蛋之「海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為○四○七○○,液蛋屬去殼產品,歸類為○四○八,冷凍蛋液則歸類為○四○八九九。

因此,國內蛋品工廠使用進口蛋製成液蛋,由於原材料(帶殼雞蛋)與加工後所產生之貨物(液蛋),其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故液蛋之原產地可以標示為台灣。

衛福部則表示,進口帶殼雞蛋在國內加工成為液蛋,依據認定標準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貨物僅從事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但是,進口帶殼雞蛋在國內加工成為液蛋,就以下各款規定來看,實在難謂屬於下列規定之情形: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四、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

當然,業者如果能同時標示液蛋使用之帶殼雞蛋來源國家,讓資訊更透明,將有助於購買者的選擇取捨,及避免誤解。

衛福部不是認定標準的主管機關,認定標準的主管機關應該站出來說公道話。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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