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台灣迫切需要一部FIRRMA法案

正視中資滲透高雄港的國安問題

◎ 林于凱

最近美國國安智庫研究員易思安示警高雄港有中資滲透:解放軍透過收購,掌握重要港口設施且取得侵台戰略情資。中共黨營事業「中遠海運集團」二○○九年以台灣東方海外公司租賃高雄港碼頭,再於二○一八年併購其香港母公司東方海外公司,被察覺後,再用「台灣的」中國遠洋企業公司併購台灣東方海外公司,營造中資沒有介入,都是台灣人公司的樣子,實質控制高雄港六十五和六十六號碼頭,租期至二○二四年。

另外,高雄第六貨櫃中心的高明貨櫃碼頭,本由陽明海運取得六十%股權,租期至二○五七年,但在二○一二年釋股後,已無實質掌控權。現在高明碼頭除了陽明之外的最大股東是香港政龍投資,其背後資金竟同樣是中共黨營事業「中遠海運集團」。

中共在台灣藉由公司併購、股權取得,繞道介入碼頭經營,是典型一帶一路的做法;然而,台灣現並無法規可立即回應處理。相較之下,二○一八年美國長灘港確認有中資介入後,美國政府隨即以強硬態度,要求東方海外公司必須把長灘港的股權轉售給無關的「第三方」,而這個第三方必須是美國國安部認可的實體公司。美國之所以可這樣強勢處理,奠基於二○一八年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在這個法案授權下,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CFIUS,與台灣經濟部投審會角色類似)能調查過往已通過的投資案並重新處理。

反觀台灣,面對中資繞道併購的做法,港務公司的回應是均符合法令、無資安疑慮,投審會則表示會再請東方海外公司說明。我認為,台灣在二○一八年核准台灣東方海外公司遭百慕達東方外海公司併購時,沒有察覺背後中國遠洋企業與中共黨營企業中遠海運集團的關係,僅用三個附帶條件就通過併購案,顯見對於重要機敏性港口投資案,太過輕忽!

依據FIRRMA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以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經過事前審查。在此法授權下,CFIUS可對一些不確定來源的投資案,進行事前和事後的調查。若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要求更動投資內容。

台灣對於中共處心積慮的投資布局,僅用一般的投資審核機制來處理,已無法阻止中共控制台灣重要的關鍵設施,也無法保障國家安全,立委們應儘速修法。

(作者為時代力量高雄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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