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有罪·不罰 談司法精神鑑定需要腦科學證據

◎ 楊智傑

2006年的勞動節,美國馬里蘭州一位精神衛生研究院的精神科醫師Wayne Fenton,在他的私人診所被19歲的思覺失調症患者Vitali Davydov殺害。審訊時,Davydov宣稱是出於自衛,因為他認為Fenton醫師要性侵他。案經司法精神鑑定,認為Davydov患有思覺失調症,且犯案當下受妄想的影響而行兇,判決有罪(Guilty),但不為犯行負刑責(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Davydov被送入精神病院治療。遺憾的是,Davydov在醫院治療五年後,在精神症狀發作的情況下,又殺害了一位病患,第二次的判決仍是不為犯行負刑責,繼續在醫院治療不得出院。

這個案件,和近日沸沸揚揚的殺警案兇手被判決無罪並令入監護處分進行治療有許多相似之處。按照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書,鄭姓凶嫌在犯行時明顯的受到被害妄想的影響而犯下殺人罪。和美國不同的是,台灣的法律對於精神病患犯案後的「罪」與「刑」並沒有明確分界,將精神病患的不罰(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直接解釋為無罪(Not Guilty),引發輿論軒然大波。

對於精神病患犯下刑責時,要如何釐清其法律責任,有幾個層次需要探討。一、精神疾病的確診。二、精神疾病是否與犯行有所關連。三、精神疾病的症狀造成辨識行為能力喪失的程度。目前對於精神疾病的診斷,醫學上的黃金標準,是美國與世界衛生組織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兩個系統主要都是綜合症狀學及病史來進行診斷。儘管精神疾病的症狀學定義相當清楚,如何定量症狀卻沒有可靠的方法。因此,當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症狀時,要如何確定此症狀是裝病,就須仰賴精神科醫師的專業。其次,精神病患的犯行,必須要由司法精神鑑定的專業判斷,來推論其犯行和精神疾病有否關聯。更困難的是,要如何推斷此犯行受到精神症狀的影響程度,也就刑法第19條所定義的「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這也是精神科醫師在進行司法精神鑑定時,要回答的最困難的問題。

現代腦科學的進展,已經逐漸改變精神醫學傳統的面貌。有相當多的研究證據支持精神疾病伴隨大腦結構與功能的改變。吾人認為,司法精神鑑定的進步,應要引入嚴謹的腦科學研究及證據,才能以科學的方法回答前述的三個層次的問題。同樣的,對於司法界而言,精神病患犯案是否無罪或免責,也需要嚴謹的定義。如同美國精神衛生研究院Fenton醫師被殺害的案例,病患「有罪」但「不罰」,必須強制治療,能更清楚的詮釋法律對於精神病患犯案的處理方式。但終究,如何客觀的診斷和治療精神疾病,破解人體當中最複雜的大腦,是所有精神科醫師及神經科學家共同努力的方向。

(作者為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副教授、數位醫學中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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