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由「鄭文燦案」談囚犯人權

◎陳逸南

依報導,在「鄭文燦案」之偵辦過程,檢察官聲請羈押→地院法官裁定交保→檢察官抗告→高院法官裁定抗告成功,發回更裁→地院法官裁定交保→檢察官抗告→高院法官裁定抗告成功,發回更裁→地院法官裁定「羈押」。檢察官力爭「羈押」,抗告二次,是否濫權?高院法官裁定「抗告成功」二次,是否失去法官的獨立性及中立性?發生所謂「政治性辦案」情形?引人熱議。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兩次獲交保,桃園地院昨召開第三次羈押庭,最終裁定羈押禁見。(資料照)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兩次獲交保,桃園地院昨召開第三次羈押庭,最終裁定羈押禁見。(資料照)

按我國已於98年(2009年)4月22日制定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10日施行,其中第2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自此內國法化。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以及「公政公約」第14條第2項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刑事案件的辦理對於前述兩項「規定」應予重視與遵循,以符合當前「人權立國」目標向前行之需求。

有關「被拘禁者的人格尊嚴權」方面,「公政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承認和保證的是被拘禁者享有人道待遇和人格尊嚴的權利。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55年通過、1957、1977年核准)第86項規定:未經審訊的囚犯應在單獨房間單獨睡眠,但地方上因氣候而有不同習慣時不在此限。台灣是亞熱帶氣候,夏季溫度30多度是常態,怎麼可以適用該「規定」的但書,值得探討。

查2014年11月14日出版《鐵籠裡的秘密─公開霸凌人權的監獄真相》,作者李界木博士身歷其境,將台灣監獄(包括看守所)的硬體設施,以及管理措施予以剖析,結論是囚犯的待遇與西方國家比較,落後太多,根本談不上人性尊嚴的尊重與保障。

事隔20年(2014~2024年),看守所的硬體設施,改善了多少?值得關注。又檢察官偵辦速度緩慢是常態,恐有「押人再找證據」侵害人權之嫌?如果囚犯在炎熱天氣看守所內煎熬,度日如年,而檢察官吹冷氣偵辦矚目案件,卻拖延時間,有失天理、公道,囚犯人權在哪裡,值得探究。

(作者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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