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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真的是該死的條文嗎?

柯今尉

立法院日前舉辦「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退場條例)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表達意見,其中高教工會秘書長在會上稱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為「那該死的二十四條」,然而這個條文真的該死嗎?

立法院日前舉辦「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退場條例)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表達意見,其中高教工會秘書長陳尚志(中)在會上稱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為「那該死的二十四條」。(截圖自高教工會youtube)

試問,在目前退場條例尚未完成立法之情況下,專案輔導學校得否依照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七、六十九及七十一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與其他私校合併、改制為其他類型學校、停辦學校後改辦其他社會福利等法人?答案是肯定的。因此專案輔導學校能做上述申請,並非退場條例賦予,而是現行私立學校法本就提供私校轉型的空間,僅能說退場條例沒有限制專輔學校做以上申請。會有這樣的條文設計,係考量學校若評估無法在三年專輔期間達成改善目標,提供學校思考與其他私校合併、改制或改辦之空間。

為了避免專案輔導學校藉由申請合併、改制或改辦,拖延退場時間,因此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後段「…屆期未完成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辦理。」才是本條重點,讓申請合併、改制或改辦的專案輔導學校,若未能在三年專輔期間內完成,就必須依退場條例規定全面停招、停辦、法人解散等退場程序辦理。因此本條文不但不該死,還是完整管制退場程序的重要條文。

專案輔導學校得否依照私立學校法申請合併、改制或改辦,社會各界本就有不同意見,公聽會當天亦有多位學者贊成給專案輔導學校這樣的選擇機會。因此,反對者實在不應該給不同意見者扣上「圖利」、「打假球」的帽子,個人相信,不同意見會在立法院審查過程中獲得充分討論,由立委們做出最適當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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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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