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別炮製第二個宇昌案

吳茂昆專利申請行為無涉東華大學的權益損失

◎ 陳秉訓

針對教育部長吳茂昆的「含綬草萃取物的組合物及其醫藥應用」專利申請事件,其透過美國專利申請而進入《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的全球多國專利申請系統(PCT申請案),筆者認為吳部長行為無涉東華大學的權益損失。

與此事件有關的師沛恩生技公司,其網站(http://tw.spiranthesbio.com/about-us.html)有揭露其產品技術的來源。該技術緣起2014年(原文應是誤植為「2004年」)夏天(亦即103學年第1學期)吳部長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時開授的「東華人與臺灣東部發展」通識課程。在課程中,部分同學與生命科學系生物技術碩士班二位同學(即系爭專利的二位發明人史閎元和謝蕙雯)共同研究如何運用綬草的療效功能。

史閎元和謝蕙雯皆是生科系翁慶豐教授(系爭專利的共同發明人)所指導的碩士班學生,二者於2014年7月完成碩士論文。史生的論文為「綬草萃取物於巨噬細胞與肝星狀細胞抗發炎機轉之探討」,而謝生的論文為「綬草萃取物於肝星狀細胞及小鼠之抗肝纖維化功效探討」。二者的論文內容與系爭專利有關係。不過,系爭專利無關於吳部長於東華大學任內所執行的科技部計畫(http://www.rdoffice.ndhu.edu.tw/ezfiles/5/1005/img/432/153106593.pdf)。而翁老師雖有執行科技部計畫「天然物改善肝纖維化之機制探討」,執行期間為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http://134.208.10.216:8080/PDF_FILES/3905.pdf)。除非該計畫與謝生或史生論文有關,否則該計畫與系爭專利間是無關連的研究活動。

有人質疑吳部長未遵守學校規定而擅自申請專利。事實上,東華大學對專利申請的管理並非針對該校老師的所有研究活動。根據東華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實施辦法》(簡稱「專利申請辦法」,http://faculty.ndhu.edu.tw/~committee8/group3/rule.pdf) ,其所針對的專利申請是政府補助的研究計畫。該專利申請辦法第1條指出「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本實施辦法」。根據該些法規,受到專利申請規定拘束之研究成果是「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吳部長非因執行科技部計畫而產生系爭專利,而如果翁老師亦非因執行科技部計畫而產生系爭專利,則系爭專利的申請行為即非受到該專利申請辦法所規範。

甚至,該專利申請辦法第8條指出「若發明人未經專技委員會審議逕以『國立東華大學』名義申請專利時,其費用由發明人自行墊付 …」。亦即,東華大學允許老師在未經學校同意前,以「東華大學」為名申請專利。這即是吳部長做的專利申請行為,而有以東華大學為專利權人的臺灣專利第I578991號和美國專利第9750783號。因此,吳部長也不可能因逕自從事專利申請行為,而必然違反東華大學的專利申請規定。

至於以美國公司(Spiranthes Biotech, LLC)為名進行PCT申請案,是因為該類申請案的申請人必須是PCT會員國的合法居民或國民。我國非PCT會員國,所以無法以東華大學為申請主體。因而,吳部長必須利用產業關係而產生可做為PCT申請案的申請人。甚至在PCT申請案中增加美國籍發明人,也是強化申請案的合法性所必要的手段,因為美國專利申請是發明人提出而在讓與給他人。這都是為了完整的保護相關技術的專利權,而非傷害東華大學的權益。

事實上,師沛恩生技是相當值得推崇的碩士生創業案例,將論文研究成果轉化成商品。另該公司在東華大學育成中心設有生產設施,有產學合作的性質。筆者呼籲政治人物不要因為台大校長事件,把成功的創業個案打成「宇昌案」。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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