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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修法不能修到讓法律失去功能

很多人都說《勞動基準法》只是一個最低標準的要求,不過,在台灣現今的經濟情勢下,這個最低標準卻成為唯一標準。因此,當修法修得過分傾斜時,這部《勞動基準法》也將失去意義。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勞基法》修法爭議再起,這次修法的目的又是針對一例一休,而這個爭議在國民黨執政時代已經修法修到第三次。到了去年民進黨政府在修法時還為了所謂的「兩例」和一例一休鬧得不可開交,民進黨堅持的版本是一例一休,為此甚至還有黨團幹部失言。卻在一年後再度以「沒有彈性」為理由進行修法。這樣反覆的作法,令人無言。

有關「七天例假」制度,有人認為這樣缺乏彈性,尤其我國目前的經濟型態是服務業當道,將無法跟上拼經濟的腳步。最容易被拿出來舉例的就是百貨公司週年慶及媒體記者出國採訪。

《勞基法》修法爭議再起,這次修法的目的又是針對一例一休。(中央社)

據報載,在高層的討論會議中,有「黨政人士」指出:「會中經過討論,如媒體工作人員、服務業人士,如果『7休1』鬆綁後,例如,第一週把假排在最後2天,第二週把假排在前面2天,這樣可以集中4天的假,出國到鄰近國家走一走,或者環島一周。」

說真的,這位黨政人士到底有沒有搞清楚例假休息的功能與特休假是不同的。

老愛拿周年慶來當成例子,我相信很多法律制定者都不知道週年慶的時間點是何時,有空不妨上網查一下,就會知道有些公司周年慶兩周即結束,有些卻超過一個月,長短不一是要求大家應該多久不休假?而出國採訪、比賽,說真的,我們一年能採訪幾次世大運級的慶典活動呢?把例外狀況當原則的做法,實在不可取。

去年勞動部在修法期間廢止了民國75年尚由內政部職掌勞動事務時所發布的《(75)台內勞字第 398001 號函令》,該函令的主要內容為:

「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該號函令的廢止意謂著不得連續上七天班。為何要廢止該函令?是因為去年有媒體報導某便利商店員工連續上班12天,引發軒然大波。該號函令長期以來備受學者及勞工團體批評,因為這號函令掏空了《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每七天有一天例假」的要求。內容雖規定須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但現實狀況是,多數工會是弱勢,而在勞工與雇主間的權力不對等下,勞工又能如何不答應呢?

很多人都說《勞動基準法》只是一個最低標準的要求,不過,在台灣現今的經濟情勢下,這個最低標準卻成為唯一標準。因此,當修法修得過分傾斜時,這部《勞動基準法》也將失去意義,例如,沒有輪班間隔的規定,就算日後醫師納入《勞基法》,對於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似乎也幫助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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