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立法者對軍事審判的不信任

◎ 吳正中

軍事審判的存在,等於是將國家司法權割裂行使,而且是以職業來決定審判權的歸屬,正當性已非無疑。

再者,軍法機關由軍人組成,難以跳脫軍政體系的干擾;加上軍事法官檢察官的考訓任用,乃至於偵審案件的範圍,專業性遠不如一般法官檢察官。因此,學者多認為非戰時的現役軍人應回歸普通司法審判。而實務判決上對此也多有支持,例如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九五號判決,否定軍法官是憲法定義的法官。司法院大法官也認為,軍事審判制度並無憲法明文,並非專屬審判,軍法官之身分保障有檢討之必要(釋字第四三六號)。

憲法第九條雖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但這只是立憲者欲保障一般人民不受特別審判程序的侵擾,並不能反面擴張解釋認為「現役軍人須受軍事審判」。然,軍事審判在我國行之有年,也曾在戒嚴時期擴張適用。直到一九九八年發生江國慶案爭議,促使了軍事審判制度在一九九九年大幅修正,除修正為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須依職權上訴最高法院外(軍事審判法第一八一條第二項),更容許被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時,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分別向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軍事審判法第一八一條第四、五項)。等於是立法者對軍事審判的不信任,也是非戰時現役軍人回歸普通司法審判的第一步。

回顧解嚴後這二、三十年來,鮮少聽聞軍法機關辦出什麼振奮人心的案件,反而一再發生各種荒謬與弊端。戰爭時期,因應部隊作戰特殊性,軍法審判或有其需要;但非戰時的現役軍人應回歸普通司法偵查審判,除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亦能對軍隊摘奸發伏,確有其必要性。(作者為法律系畢業,中山大學亞太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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