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為馬英九脫罪鋪路

◎ 陸念慈

李慶安案大逆轉,法官竟然把李慶安故意隱匿雙重國籍的責任,歸咎於中選會與台北市選委會,認為選務機關查核不實,非李慶安之過。這樣的理由除了「欲脫其罪,何患無詞」之外,無法形容!如果這種邏輯可以成立,往後詐騙罪犯豈非統統無罪?因為都是被害人自己不察,怎可責怪罪犯詐騙?

此外,既然法院認定選務機關失察,則民進黨應該負起監督之責,前往法院與監察院控告中選會與台北市選委會瀆職,為納稅百姓討回公道!

然而本案最重要的玄機,在於做出判例認定「雙重國籍」參選無罪。再看看可能有七個英文名字、四個生日、與四個國籍的馬英九,此案一旦確立,日後馬英九就算被真抓包雙重國籍,也可援引此案無罪脫身,台灣人民只能徒呼負負,對這種詐騙集團莫可奈何!

(作者業商,全文請見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ntlutw/)

制度為個人脫罪

◎ 郭川珍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昨日經高等法院判定無罪定讞,可謂「欲脫之罪,何患無法」。

簡單的說,不具公職身分,可以免去刑責較重的「貪污」罪,只論詐欺及偽造文書即可。因此,一審只判詐欺二年,偽造文書就當成沒這回事。

再審,公職身分未被解除,因此謀財有理、詐欺不成立。偽造文書一樣沒這回事;當然,鬧得風風雨雨的雙重國籍這一個事實,就在「公職」與「不具公職」的法律認定上模糊了,進而歸咎於主管相關機關。這是典型的個人犯罪、制度為她脫罪。

因為主管機關沒有盡到查明審查的義務,更沒有及時撤銷或解除職務,所以所得就不是非法。

照高等法院的說法,台北市議會、立法院以及中選會都是「瀆職」,因此,監察院應該徹查才對!

馬政府執政下的司法果然與眾不同,所以審判當然也就不同凡響,理所當然就不會「符合社會的期待」了!

(作者為教師,嘉義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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