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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推定、視為、適用、準用、類推適用,傻傻分不清

推定、視為、適用、準用、類推適用,這幾個常見於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是不是常常看得霧殺殺?沒關係,讓法律白話文小學堂用實例告訴大家,這些用語到底是甚麼意思。

蔡孟翰

2016年2月,國會進行首次的政黨輪替,民進黨成為立法院的多數黨,也因此積極推動《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針對政黨和其附隨組織透過不民主的方式取得的財產進行調查、返還、追徵;在野黨國民黨極力的表示反對下,立法院最終在同年7月三讀通過本條例。

國民黨對本條例中的許多條文表示質疑,包括第5條對不當黨產推定的規定。這則條文規定,政黨、附隨組織的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國民黨因此指出,本條規定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有違反憲法的疑慮,國民黨籍的立委也曾經就此在大法官提名人同意權審查時提出詢問大法官人選。

不過,什麼是「推定」呢?在法律上的意義是什麼?

當法律規定在特定的事實情況下,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只要發生某條法律所規的的事實,就可以「適用」該條法律。

例如說,假設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在日月潭游泳者,罰1萬元。」,結果阿皮在105年11月11日早上10點半在日月潭水中玩水,發生「在日月潭游泳」的事實,就可以適用刑法第1111條對阿皮罰1萬元。

但是有時候依照一般日常經驗,有A事實的存在,通常就代表發生過B事實;因此當B事實發生,立法者為了方便起見,就先假設也發生過A事實。這就是所謂的「推定」。

說到「推定」我們最常聽到的就是「無罪推定原則」,而推定又是甚麼意思呢?(圖:網路)

延續上面假想的例子,刑法第1111條第2項又規定:「於日月潭岸著泳衣且全身潮濕者,推定在日月潭游泳。」。我們依照一般經驗,看到阿皮在日月潭邊穿泳衣又溼答答的,就會認為他可能在水中游泳過剛上岸。為了方便,執法者不須要真的看到阿皮在水裡踢水,還是可以罰他1萬元。 但是光憑岸邊、泳衣和溼身子未必就真的有游泳過呀,阿皮拍性感寫真也可以在水岸邊取景呀。「推定」只是為了事實認定的方便,如果推測和事實有落差,當事人還是可以提出證明為自己平反一下。因此阿皮可以拿出錄影機證明自己真的的沒有在日月潭游泳,就沒有第1111條第1項的適用了。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知道,原本必須證明阿皮有游泳才會產生第1111條第1項法律效果,但現在只要證明阿皮在岸邊、穿泳衣、溼身子就一樣會可以處罰他,反而是阿皮要證明自己沒有下水游泳才可以免於處罰。法律上我們稱為「舉證責任的轉換」。

不過想想看,如果刑法第1111條第2項是這樣規定的:「於日月潭岸邊且臉上有水珠者,推定在日月潭游泳。」,天呀,那這樣不管是剛洗過臉、流了汗、大哭一場、不小心被面前說話的人口水噴到臉,通通都推定在日月潭游泳過,雖然還是可以證明推翻,但是這樣不當的轉換舉證責任未必合理。因此,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曾經要求「基礎事實」和「推定事實」之間要有「合理之關聯性(rational connection)」,避免立法者任意舉證責任轉換,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虛擬案例說完了,現在讓我們看看實際「推定」條文的例子吧。

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意思就是,當發生「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的事實(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太太懷孕、生產小孩),適用民法第1061條的規定,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婚生子女」,就會產生其他婚生子女法律上的效果(如扶養、繼承等)。又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也就是如果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懷孕,卻在孩子出生前和丈夫離婚,離婚後孩子出生了,這孩子就不符合第1061條的「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的情況;不過經驗上,通常這樣的情況孩子的爸是妻子的前夫,因此法律就「推定」為婚生子女。不過,也有可能孩子的生父不是前夫,因此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也是可以推翻這樣推定的結論。

太棒了!我們知道什麼是「適用」,我們也知道什麼是「推定」了,那我們同場加映「準用」和「類推適用」吧!

「推定」條文的例子,不妨就用「婚生子女」來說明。(iStock)

視為

「推定」可以舉證推翻,不過法律用語「視為」就完全沒有翻身的空間了。「視為」是指立法者基於立法目的的考量,直接將事實A認定具有事實B的法律效果。例如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立法者為了保護胎兒的權利,因此即便孩子還沒出生,還是將他看作一般人一樣,可以請求享有遺產繼承、侵權行為等等的權利。

準用

「準用」的意思是指,事實A的法律效果在甲條文說的很清楚,而事實B的情形和事實A有相當可比擬性,為了省得再辛辛苦苦的把甲條文重新訂一遍,因此乙條文就像一面鏡子直接照射向甲條文,規定事實B的法律效果就和事實A一樣吧。

例如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代理人代表本人的向他人所做的行為會對本人產生效果;相類似的情況,代理人代替本人收受他人的行為,也會對本人產生效果。因此,條文直接寫準用,就不用重新再規定一遍了。

類推適用

「推定」、「準用」都是在條文中會明確寫明白的,但是「類推適用」就不會出現在條文文字當中。

類推適用有點像是填補法律漏洞的一個方法,法律對事實C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對於和事實C情形相類似的事實D有丙條文規定著,因此我們會覺得事實D都這樣規定了,那事實C將就用一下丙條文應該不過份吧。這就是類推適用。

例如民法第989條以下有規定結婚可以撤銷,但是並沒有規定婚約(訂婚)可以撤銷,但是結婚和婚約的情況有點相似,因此如果婚約有類似民法規定可以撤銷結婚的情況,也沒有不妥的情況,就可以類推適用結婚撤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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