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違約金」是什麼?對抗惡質債權人你所必須要知道的事

好的違約金可以讓當事人間取得便利與互信,壞的違約金則會讓當事人殺紅了眼非要鬧個對簿公堂。對於違約金的使用,有哪些原則應該謹記?面對惡質的違約金約定,為了確保權益,我們又有哪些應該知道的?

陳孟緯

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允許人民透過私下約定的方式相互約束,藉此達成共同目的及創造利益。但契約義務的遵守,首要講求的是誠信。沒有誠信或疏於注意的當事人,有心或是無意之下打破承諾所衍生的賠償爭議,如果透過法院解決又不免淪為各說各話的窘境。因此,較有遠見的債權人,通常會把「違背契約的結果」以白紙黑字的方式預作安排,違約金就是其中一種手段。

不過,也正是因為約定違約金的處理方式,簡單、直白又不具門檻限制,在實務上反而容易造成債權人濫用的情況,不公平的違約金不僅造成人心惶惶,也衍生更多爭議。

那麼,違約金到底是什麼呢?本文就要帶大家初步認識一下這項制度。

約定違約金的處理方式,簡單、直白又不具門檻限制,在實務上反而容易造成債權人濫用的情況。圖為直播藝人蘇心甯淚訴遭不平等合約對待。(記者胡舜翔攝)

什麼是違約金?

簡單來說,「違約金」就是大家事先講好的事情,如果沒有做到,就要賠錢,至於「怎麼賠」和「賠什麼」,還要細分下面兩種情況: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就是當事人在事前約定好違背義務時怎麼賠。這種約定是因為有時候要證明損失多少並不容易,如果可以用白紙黑字約好一個雙方都同意的數字,即使不小心上了法庭,也可以「讓一切都照契約走」,不用擔心敗訴。 例如白米的買賣,根據過去的經驗,如果在一包米內發現米蟲,通常就代表這批貨有1%的米不能食用,因此盤商就跟農夫們約定:「收購的白米隨機抽樣的結果,如果有發現米蟲,農夫們必須支付收購價額的1%作為賠償。」 在這個例子中,因為實際檢驗白米的成本過高,不太可能每包米都認真檢查,所以可以選擇依照過往的經驗,事前約定損害的總額,避免後續訴訟中的舉證困難,要是真的發現有一包有米蟲,就要賠償收購總價1%當作盤商的損失。依照法院見解,這時候不論實際損失大於或小於約定的金額,當事人都不能再爭執。

懲罰性違約金:

它的目的不在賠償損害,而是透過罰款的方式來要求債務人遵守契約。也因為不是事先約定好賠償金額,所以債權人不僅可以請求罰款,還可以另外依照實際損失來請求賠償。比方說高雄地陪阿貴,禮拜天打算接待大明來高雄玩,約定導覽5小時1,500元。但阿貴擔心大明放鳥的劣根性,就另外約定:「如果30分鐘內沒到,就要罰款300元。」 在這個例子裡,阿貴並不是要把300元當作待命時間的損失,而是希望透過300元強制大明遵守諾言,這是一種額外的處罰約定;換句話說,如果大明真的放鳥,阿貴不但可以要300元,還可以再要求大明賠償禮拜天實際的損害,也就是1,500元的工資! 不過要注意的是,儘管違約金用途很廣,但為了避免爭議,民法規定,「除非當事人有約定是懲罰性違約金,否則一律視為是第一種的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常見的違約金類型和情況

那麼,既然違約金這麼萬用,日常生活中有沒有什麼特別的例子呢?大家可以從以下的幾個案例想看看,自己是不是已經不知不覺中得到了違約金的好處,或是吃了違約金的悶虧。 賣場的警告標語,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懲罰性違約金走進賣場,很多時候都會看到「偷竊者,一律罰款10倍」 、「偷一罰十,絕不寬貸」 這樣的字眼,這種事先決定並公告的文字,事實上也是用來約束賣場顧客行為的約定。不過,賣場宣告「偷一罰十」到底是什麼樣的違約金呢? 仔細想想後就會發現,假使顧客偷了賣場的東西,那賣場的損失一定也只是失竊物品而已;而且實際上被抓到的顧客,偷了多少東西也能輕易透過立即的逮捕及後續的搜索來確認。所以賣場的標語應該是一種「懲罰性的賠償金」,用來恫嚇偷竊者的行為,因此,在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前提下,賣場事後不但可以要求返還失竊物品,更可以按照偷竊的價值索賠違約金。

政府採購的地雷,一罰就破產的違約金

再來是各級政府為了整頓基礎設施或外包營造公共建設,往往會借助民間單位的力量共同完成,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BOT契約。其中,為了擔保工程品質、提供公共舒適便宜的建設、甚至轉移行政機關考核的壓力,在契約中約定違約金也是很常見的事情。

不過,因為工程契約的總價都常都很龐大,罰款起來也會造成民間單位不小周轉資金的壓力;例如,對解約廠商請求的30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或對逾期完工的廠商請求每日500萬元的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等等。

慣老闆的黑心魔術,看破手腳後也是一種違約金

另外,不管是學生打工,或出了社會的小資上班族,一定少不了在勞動契約中看到老闆們為了督促大家努力拚經濟並創造雙贏的「獎懲規則」。這種考核員工上班態度、敬業精神的手段不一而足,除了記過、減少福利外,最常見的就是「扣抵薪資」了。 近期的花蓮民宿也因員工爆料「偷喝一瓶水罰1000元」而引起民眾熱議。扣抵薪資,本質上也是一種違約金,但性質可能各有不同,屬於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的約定包含:損害辦公桌椅罰3000元、上班使用手機或午休逾時上工罰款1000元、遲到早退罰150元,不適當使用原物料罰100元等。相反的,屬於懲罰性違約金的就會比較偏向是:服儀不整罰100元、未按時打卡罰300元、行為不檢罰150元、未積極推廣優惠罰款50元等等。

遇上不公平的違約金怎麼辦?

自稱「連死都不怕」的惡房東張淑晶就曾以高額違約金牟取不法暴利。(記者方賓照攝)

正因為違約金十分便利,如同前面舉的三個例子,在一些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的狀況中,難免也會讓有錢有勢那一方有濫用的動機,甚至轉化為另類牟取暴利的工具,這時候該怎麼辦呢?翻開民法,首先可以看到禁止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第72條)、允許撤銷暴利行為(第74條),因此,如同張淑晶的違約金契約很可能就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直接無效。

另外,我們可以發現民法在第251、252條中為弱勢的債務人開了二扇逃生門:

第一,允許法院考量債權人已經享受到的成果,按比例減少違約金了。如設計師把藝人頭髮做壞了,但至少瀏海是好的情況。

第二,違約金雖然不到違反公序良俗的程度,但仍高得不合理時,法院可以調整成適當的金額。例如上班用手機3分鐘被罰款1000元,明顯超出企業維持內部秩序的程度,法院可以依平等原則或誠信原則調整成適當的金額。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給了違約金之後才突然意識到違約金不合理,或付完錢才覺得不甘心,可不可以要求法院調整呢?這其實是有很大的爭議的,但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債務人是自願「給付」的,那麼為了避免把事情搞得更複雜,法院這時候就不能再讓債權人把過多的違約金返還債務人。

但這樣的見解適當嗎?大家可以從公平、誠信或者其他角度來想想看,法院的見解有沒有道理呢?

溫、良、恭、儉、讓啦!

好的違約金可以讓當事人間取得便利與互信,壞的違約金則會讓當事人殺紅了眼非要鬧個對簿公堂,對於違約金的使用,還是要切記「溫、良、恭、儉、讓」,過了頭不但失去當初約定的便利,反而還容易使雙方陷入來往法院的泥淖,絕對不是當事人所樂見的。另一方面,面對惡質的違約金約定,除了債權人須自重外,因為法律也只保障不讓權利睡著的人,身為債務人也應對於違約金的效力和緩和手段有所認識,才能真正確保自己的權益!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