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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檢察官辦案,是為了年終獎金還是公平正義?

檢察官的考績到底是如何評定的?檢察官的起訴成功率,是否會影響考績呢?根據法官、檢察官101年第一次進行的職務評定數據顯示,法務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評定為良好的比率高達98.53%!真是讓法操團隊看了都驚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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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歲末年終的時候,相信大家除了期待新年的到來,也一定想知道自己的年終考績如何?畢竟年終考績事關獎金,有錢才是硬道理呀!

不過,檢察官的考績到底是如何評定的呢?甚至也常有人質疑,不少冤案都是因為檢察官未偵查完備而濫權起訴,那麼,檢察官的起訴成功率,是否會影響考績呢?

以前檢察官的考績分成甲等、乙等和丙等,差別在甲等可以領一個月的考績獎金,乙等可以領半個月的考績獎金,丙等則是沒有。後來民國101年《法官法》施行後,考績改稱「職務評定」,但本質上並無不同,分成「良好」和「未達良好」兩類,考績良好的可以領一個月考績獎金,未達良好的則沒有獎金。

以菜鳥檢察官來說,月薪約新台幣十萬元,所以能不能領到考績獎金,對荷包影響實在很大。而且歷年考績對於日後升遷、能否升任主任檢察官(突破檢察官職業生涯重要的第一關)也是重要參考。

但究竟該如何評定檢察官的考績呢?形式上規定是要參考結案件數、結案速度和辦案維持率等表現來評定。

關於結案數字,各檢察署統計室每個月都有統計當月份每個檢察官的結案數字,辦多辦少一清二楚,結案結得快、當月份結案數就高,反之亦然。而辦案維持率通常是要看案件起訴後能否被法院判決有罪。如果判決有罪,維持率就高;若是判決無罪,就會影響這個指標的評比。這就是為什麼檢察官在起訴後,一旦案件被法院判決無罪,通常不會接受此結果而會堅持上訴的原因之一。就連證據充滿瑕疵的徐自強案,在更九審終於被判無罪後,檢察官仍以法院違背法令為由進行上訴,絲毫不在意折磨人民二十年啊。

受到國內外人權團體關注的徐自強涉嫌擄人勒贖案,大法官會議曾於2004年做出解釋,認為原判決不應引用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自白做為犯罪證據,剝奪被告被詰問權利,全案將可再提起非常上訴。(資料照,記者葉志明攝)受到國內外人權團體關注的徐自強涉嫌擄人勒贖案,大法官會議曾於2004年做出解釋,認為原判決不應引用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自白做為犯罪證據,剝奪被告被詰問權利,全案將可再提起非常上訴。(資料照,記者葉志明攝)

不過呢,身為「溫暖而有人性」的司法機關,怎麼能只看這些冷冰冰的數字對吧?在檢察一體原則下,打考績的人(也就是檢察長)的「感覺」也是很重要的,若長官「感覺」你的學識能力、道德操守、敬業精神和辦案品質都很良好,你的考績自然也會比較漂亮一點,也因此過去甚至曾發生「奉令不上」的情形。至於其他的眉眉角角,其實說起來跟一般私人企業差不多,相信大家都看過不少「溫暖而有人性」的公司文化,我們就別再贅述了。

至於檢察官們到底每年職務評定的結果如何,根據法官、檢察官101年第一次進行的職務評定數據顯示,法務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評定為良好的有1,276人,未達良好有19人,良好比率98.53%!哇!原來我國的檢察官都這麼優秀啊!看了這些數字,法操團隊此刻也紛紛覺得自己高大英俊、戈巴契夫頭髮最長、海珊總統最不愛打仗、我國檢察官好棒棒呢。

但言歸正傳,檢察官上訴仍應有具體理由,而非膝反射收到判決就上訴,既然檢察官擁有國家賦予的公權力,是偵查並追訴犯罪的主體,就應當體認到自己不只是一個領薪水、拚年終的公務人員而已,而是要能扛起舉證責任、一併注意被告的有利及不利事項,並在發現真實的過程中兼顧人權的保障,才能無愧於這個職位應為人民伸張正義的使命,而非為了自己的職涯發展或形象,反過來成為侵害人權、聽命於政治,或被媒體民粹牽著鼻子走的工具。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檢察官辦案,是為了年終獎金還是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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