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檢察官定罪率低就是濫行起訴嗎?

◎洪國華

有媒體批評檢察官起訴之後的案件,如果不算車禍致死傷、毒品等事實明確的案件,法院定罪比例偏低,和日本高達九成的定罪率差距甚大,以此來批評檢察官有濫行起訴的現象。法務部不甘示弱,也提出數據反擊,表示各地檢署檢察官不僅起訴定罪率高達96.6%,就算是扣除上面新聞提到的車禍致死傷、毒品等事實明確的案件,也有96.1%的定罪率,以澄清檢察官絕無濫行起訴的現象。

法務部說的雖然有道理,但不可諱言,扣除事實明確的簡易程序案件後,檢察官的實體定罪率的確降低了,例如,扣除占整體刑案半數以上、法院原則上會判決有罪的簡易案件之後,檢察官的起訴一審有罪率就降低了一成左右,而不是法務部宣稱的九成五以上。再來,有些類型案件,檢察官的起訴定罪率也遠低於平均值,例如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檢察官的實體定罪率就只有六成左右,甚至在醫療糾紛的過失致死案件,定罪率只有二到三成,如果只看這些案件,的確會有人質疑檢察官是不是濫權起訴。但是,如果我們去細看這些類型案件,本身就具有高度爭議性,不是相當複雜,就是證據很難找,單就起訴之後的定罪率低於平均,就批評檢察官不努力、濫行起訴,不一定完全正確。

單以起訴定罪率來論斷檢察官是不是濫權起訴,對檢察官並不公允。(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甚至,以檢察官每個人身上所要處理的案件數量來說,一個月可以高達兩百件左右,連晚上、假日都還要到辦公室加班,原則上如非必要,檢察官並不會將不需要起訴的案件,硬是送到法院,增加自己或是其他檢察官同仁的負擔,又不是嫌休假太多。關於這點論述,不妨以各地檢署全年所新收的一百八十多萬件刑事案件中,最終只有不到四十萬件會列為偵查案件,最後起訴的不到二十萬件的事實來證明。

結論上來說,檢察官在多數情況下,原則上不至於有濫權起訴的現象,就算在某些類型的案件上,實體定罪率(排除告訴乃論撤回的不受理情況)特別低,很容易引來質疑,但可能也是因為該類型案件特別複雜,檢察官要將心證門檻,從起訴提升到法官判決所需要的有罪門檻,相當困難,才會發生這種現象,甚至有時候,在這種類型案件,檢察官的起訴率本來只有個位數的百分比。因此,單以起訴定罪率來論斷檢察官是不是濫權起訴,有時候對檢察官不一定公允。

(本文作者為律師)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