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操》「國軍招募」與「樂透7」廣告爭議,究竟是表現還是概念?!

不論是這次的國軍招募廣告問題、抑或是前幾年疑似抄襲網路作家九把刀作品的案件等,都引起民眾對於這類事件的回響。但究竟從著作權法上要怎樣看待這類問題呢?

近日公開的國軍人才招募廣告(上)被網友質疑疑似抄襲日本樂透7(ロト7)廣告(下)。(翻攝自youtube)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公開的國軍人才招募廣告被網友質疑疑似抄襲日本樂透7(ロト7廣告。針對此問題,國防部也做出正式回應,表示本廣告是由7家公司共同討論拍攝而成,並指出根據智財局的說明,招募廣告與樂透7廣告不管是人物、劇情、音樂等等都不一樣,且並未剪輯廣告內容,因此並未侵害原廣告公司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上的實質近似

不論是這次的國軍招募廣告問題、抑或是前幾年疑似抄襲網路作家九把刀作品的案件等,都引起民眾對於這類事件的回響。但究竟從著作權法上要怎樣看待這類問題呢?

在司法實務上,一般我們討論抄襲時會引用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該判決中指出,認定抄襲必須符合2要件:「接觸」、及「實質近似」。

上面的標準簡單地說,就是主張作品被抄襲的人,必須要舉證證明涉嫌抄襲的人,曾經有看過他的作品,且兩人的作品必須有「實質近似」才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抄襲。

至於何謂「實質近似」,根據智財局的說明,要判斷是否「實質近似」,必須以作者的「創意活動之所在」為主要標準。舉例來說,有A參考三國演義的劇情,設計出桃園三結義的短劇表演,B後來也參考三國演義創作了一桃園三結義舞台劇,雖然大體架構類似,但仍在許多不同的地方看出創意的不同,這時縱使有「接觸」,也不會構成「實質近似」。

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

本件還有存在著一個問題,那就是本件的情形到底是「觀念」相同?還是「表現」方式相同?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著作權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保護範圍只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概念」等。舉例來說,以有名的轉珠遊戲龍族拼圖與神魔之塔為例,由於轉珠遊戲本身、遊戲內的安排等等是種「概念」,所以縱使晚1年推出的神魔之塔與龍族拼圖遊戲方式上高度相似,但因為其遊戲方式只是一種概念,故在著作權法上並不算是抄襲。

這樣的立法模式,其主要的目的是在避免某些概念被特定人所壟斷,導致文化發展受限。試想,若是今天「以老鼠為主角衍生的故事」被迪士尼所壟斷,其他人不能以老鼠為主角的話,那我們就看不到後來的許多作品了。

國防部宣傳影片是否有侵害著作權,需要再認定

回到本次的問題,雖然國防部第一時間引用智財局的說明,表示並沒有侵害著作權之虞,但管見以為也僅止於「影片」本身。也就是說,因為這部影片整體並未使用任何樂透7的片段,所以該部影片本身應該沒有侵害的可能。

但要完成一部影片,除了影片成品以外,「劇本」、「音樂」等等也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現在兩部影片的劇本安排、台詞順序、拍攝角度、字幕位置等等,都高度相似,究竟這些僅是「概念」,又或者是原著作人的「表現」,就需要再更深入的研究了。

國軍招募廣告第一話

樂透7廣告第一話

國軍招募廣告第二話

樂透7廣告第二話

國軍招募廣告第三話

樂透7廣告第三話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國軍招募」與「樂透7」廣告爭議,究竟是表現還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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