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回應李學鏞律師投書】執勤意外與考試制度何關?

◎馬心韻

105年11月7日李學鏞律師投書「桃園龜山分局2名員警追捕酒駕嫌犯過程發生意外,造成1重傷1死亡」一文,以其個人揣測之方式判定該項意外是員警職能不足致生危險,並將執勤意外與警察特考考試科目混為一談,實感意外。事實上,在Google打上關鍵字「李學鏞 警察特考」,就會發現李律師與警察特考補教用書的相關。

其實,不論是警專入學招生或是一般警察特考,其考試科目均屬基本科目,也就是學生在學校所學習的課程,屬於「門檻測驗」,通過門檻測驗後,再分別施以擔任警察人員所需要學科、術科及倫理訓練。如果將警察特考考試科目改為一般高中及大學所沒有的警察專業科目,試問,想要從警的學子如何在學校習得相關科目?結果只會讓這些有心投入警察工作的學生尋求坊間的補習班急就章。

不論是警專學生或是一般警察特考學員,其在學或訓練過程均有設計警察專業及法律課程,重點其實是在校的課程及訓練,絕非補習班所重視的考試科目。(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不論是警專學生或是一般警察特考學員,其在學或訓練過程均有設計警察專業及法律課程,重點其實是在校的課程及訓練,絕非補習班所重視的考試科目。況且,一般警察特考教育訓練為12個月,並強化實務工作經驗的訓練6個月,訓練期間仍維持18個月不變。相較美、日等國之警察訓練並無不足之處,且受訓期間對於警察核心專業課程及法律課程時數亦未減少。

近年來,警察專業表現有目共睹,民眾對治安滿意度更創新高,超過7成,尤其近期偵破的臺鐵爆炸案、第一銀行ATM盜領案,即是優質人力素質與紮實警察訓練制度的具體成果。李律師不了解警察教育工作者長年致力於警察養成教育的努力與現職員警在偵破刑案與交通安全工作上的付出,僅因單一個案而全盤抹殺警察的教育訓練,實非公平。

(作者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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