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司法院長及副院長應主動請辭

◎ 許惠峰

究竟司法院正、副院長應否於新總統上任後主動請辭?有主張為維持司法獨立及憲法並無請辭之明文,而認不宜主動請辭,此一論點,顯有商榷之餘地,理由如下:

一、司法院長及副院長之職務,與司法獨立無關:所謂司法獨立係指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言,其目的在於避免法官判案受外力之干涉,而為進一步保障其獨立性,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七項明文:「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透過司法預算之獨立性,強化司法獨立之保障,再觀同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足見,司法院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與一般審理案件之法官不同,不受終身職之保障,且其任命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亦與一般法官之產生方式不同,其職務本與職司審判之司法獨立無關。

二、司法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本不受保障:依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足見,院長、副院長因職司行政工作,故與一般大法官不同,而不受任期之保障;因此,隨同新總統就任而請辭,並無違憲之疑慮,反而是讓新任總統可儘速行使憲法賦予之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提名權。

三、憲法雖無明文應辭職,仍可建立慣例:再者,憲法亦未明文行政院長必須於新總統就任時辭職,然因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因此,基於讓新總統有效行使任命行政院長之權,行政院全體閣員之總辭亦成為台灣實施民主選舉,政黨輪替執政後之憲政慣例。同理,為使新總統得以依憲法儘速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長,以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之期盼,亦應建立此一慣例。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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